主 旨:貴秘書長再詢政治獻金法第30條第1項第 4款但書及同法條第2項規定疑義
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秘書長99年11月9日(99)秘台申肆字第0990114873號函。
二、有關所詢政治獻金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但書規定免予處罰,是否得免
除同法條第 2項之沒入一節,參酌立法院第7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
22次及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上開但書規定係照法務部所提修正
意見通過,經徵詢法務部以99年12月 3日法律決字第0999051736號函
復意見,本部同意大院認上開但書規定,係對已盡查證義務之受贈者
,免除其未依限將政治獻金繳庫之罰鍰規定,惟對於該筆未依限繳庫
之政治獻金,仍得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沒入之見解。
三、本部99年10月26日台內民字第0990200971號函說明三與本函解釋不符
部分,停止適用。
四、檢附法務部上開函影本1份。
正 本:監察院秘書長
副 本:法務部、本部法規委員會、民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