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大院再詢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 2款規定之「巨額採購」認定疑義一案
,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大院99年8月12日(99)院台申肆字第0991808379號函。
二、按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 2款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不
得收受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
履約期間之廠商捐贈之政治獻金。有關政治獻金法規定巨額採購認定
之疑義,本部曾以96年5月1日台內民字第0960060281號函復大院略以
,機關辦理採購,是否屬巨額採購,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條規
定,係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合先敘明。
三、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採複數決標者,
其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依全部項目或數量之預算總額認定之。但項
目之標的不同者,依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認定之。依上開規定,有關
巨額採購如採複數決標,在項目之標的不同時,依個別項目之預算金
額認定之。有關上開「項目之標的不同」之認定,案經洽准行政院公
共工程委員會99年9月6日工程企字第 09900341470號函略以,所稱「
項目之標的不同者」,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 1項規定:「
本法(政府採購法)第14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
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
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爰複數決標之個別項目,如符合上開規定得
分別辦理,且無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3款規定含有選購或後續
擴充項目者,則依該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認定其採購金額;倘該個別
項目之採購金額未達巨額者,該個別項目非屬巨額採購。本案請參照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上開函釋意見辦理。至如尚有疑義,請檢具個
案事實資料送部,俾憑研處。
四、影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上開函影本1份。
正 本:監察院
副 本:本部法規委員會、民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