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局函詢有關政治獻金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監察院99年 7月20日(99)院台申肆字第0990109870號函轉貴局
99年7月15日北市民治字第09932174100號函辦理。
二、案内所詢各節,謹分復如次:
(一)有關政治獻金之定義及範疇一節:查政治獻金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2條第1款規定,政治獻金係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
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産、不相當對價之給付、
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至上開政治獻金範疇,依立法說明,
舉凡基於政治活動之目的,直接或間接對於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
選人為金錢、物品或其他經濟利益之無償提供或交付等,均屬之。
(二)有關收受金錢以外經濟利益之政治獻金,應否記載於收支帳簿一節
:查本法第20條第 1項規定,政黨、政治圑體及擬參選人應設收支
帳簿,由其本人或指定之人員按日逐筆記載政治獻金之收支時間、
對象及其地址、用途、金額或金錢以外經濟利益之價額等明細,以
備查考,並據以製作會計報告書。但新臺幣 2千元以下之實物政治
獻金,得免記載。上開但書規定,係本法97年 8月13日修正時增列
,其立法意旨,係因選舉責務上常發生捐贈者捐贈好彩頭、數包煙
、數盒便當等情事,受捐贈者依規定須逐筆記載倍感不便,考量此
類小額實物捐贈上不致發生利益輸送之疑慮,對此類實物捐贈予以
嚴格規範並無實益,爰增列但書規定,將新臺幣 2千元以下實物政
治獻金列為得免記載事項。依上開規定,僅新臺幣 2千元以下之實
物政治獻金屬得免記載事項,至於超過上開金額之實物政治獻金或
其他政治獻金,均應依規定記載於收支帳簿。
正 本: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副 本:監察院、本部民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