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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縣(市)改制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致未辦理公職人員改選,擬參選人已收受政治獻金之處理疑義乙案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7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內政部 台內民字第0980128248號令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政治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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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縣(市)改制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致未辦理公職人員改選,係為配合國家整體
    國土規劃及地方制度改革重大政策,並依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一規定辦理之
    措施。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所定「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之情形,乃指
    擬參選人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參加政府依法辦理選舉而登記為候選人,與
    擬參選人因政府未辦理選舉致無法參選登記為候選人之情形,尚屬有別。惟考量
    既未辦理改選,擬參選人已無收受政治獻金挹注政治或競選活動之理由,參照政
    治獻金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有關停止收受政治獻金及申報收支情形規定,自本部
    發布改制計晝之日起,擬參選人應即停止收受政治獻金,並於三個月内向受理申
    報機關申報會計報告書。
二、基於因法律修正致未辦理改選,係為增進公共利益,非可歸責於擬參選人,且非
    捐贈者及擬參選人事先可預期,為保障捐贈者及受贈者之權益,有關賸餘政治獻
    金之處理,得於本部發布改制計畫之日起一個月內返還捐贈者,有關返還方式、
    已開立收據之作廢及相關程序,參照政治獻金法第十五條相關規定辦理;逾期或
    不能返還者,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部長 廖了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