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團體類別被歸列宗教類者,是否屬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 4款不得捐贈之範圍乙案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內政部 台內民字第11201391932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政治獻金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    旨:有關團體類別被歸列宗教類者,是否屬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 4款不得
          捐贈之範圍,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大院112年10月4日「『政治獻金不得捐贈者資料整合平臺』系統
              再造資料介接需求訪談」會議紀錄討論事項一之決議(一)辦理。
          二、查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序文及第 4款規定,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
              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惟宗教團體不得捐贈政治獻
              金。又宗教團體之定義,依本法93年 3月18日制定時之規定,係指從
              事宗教群體運作及教義傳佈與活動之組織,並分為「寺院、宮廟、教
              會」、「宗教社會團體」、「宗教基金會」 3類,爰團體類別被歸列
              宗教類之人民團體,並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正  本:監察院
副  本:本部宗教及禮制司、合作及人民團體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