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團體類別被歸列宗教類者,是否屬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 4款不得
捐贈之範圍,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大院112年10月4日「『政治獻金不得捐贈者資料整合平臺』系統
再造資料介接需求訪談」會議紀錄討論事項一之決議(一)辦理。
二、查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序文及第 4款規定,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
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惟宗教團體不得捐贈政治獻
金。又宗教團體之定義,依本法93年 3月18日制定時之規定,係指從
事宗教群體運作及教義傳佈與活動之組織,並分為「寺院、宮廟、教
會」、「宗教社會團體」、「宗教基金會」 3類,爰團體類別被歸列
宗教類之人民團體,並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正 本:監察院
副 本:本部宗教及禮制司、合作及人民團體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