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 101 年度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
部會之政務委員財產申報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秘書長 101 年 5 月 23 日秘台申參字第 1011831968 號函
。
二、按總統任期屆滿如係連任;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
部會之政務委員雖經提出總辭,惟於准辭前均未實際離職,且免職與
重行任命係同日並辦理人事任免程序者,因實際上均未卸除職務,與
本法所稱卸(離)職須實際離職之情形有間,應視為未中斷其應申報
財產之身分,不因其形式上辦理人事任免,而生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下稱本法)卸(離)職申報與就(到)職申報之義務,故該等人員
如當年度已曾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即無須再辦理申報,如當年度
尚未申報者,僅須於當年底辦理本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之定期申
報即可;是本屆總統既為連任,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
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又屬提出總辭後,在未實際離職之情形下重行任
命,應均視為未中斷其應申報財產之身分,不生本法卸(離)職申報
與就(到)職申報之義務。至於副總統因屬新任,自應辦理就(到)
職申報。
三、另本部 99 年 11 月 3 日法政字第 0999046106 號及 99 年 12 月
23 日法政字第 0991114817 號等函釋意旨,與前開說明扞格,應停
止適用,併附指明。
正 本:監察院秘書長
副 本:總統府等主管機關及各縣市政府政風機構、本部廉政署防貪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