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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3 條規定參照,總統既為連任,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政務委員又屬提出總辭後,在未實際離職情形下重行任命,應均視為未中斷其應申報財產身分,不生卸(離)職申報與就(到)職申報之義務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3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廉字第 10205006040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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