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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政黨及擬參選人依據政治獻金法規定,編製收支帳簿及會計報告書時,得正式備文逕洽相關銀行查詢捐贈予其「政治獻金專戶」特定捐贈者之姓名、址及電話乙案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會 金管銀(一)字第 09510002020 號 令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政治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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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軍法、稅務、監察、審計及其他依法律規定具有調查權之機關,有查詢銀
    行客戶存款、放款、匯款、保管箱等有關資料之需要者,得依據各該法律規定,
    正式備文逕洽相關銀行查詢。
九、各機關依本規定,調取及查詢客戶往來、交易資料時,應建立內部控制機制,指
    派專人列管,並應作定期與不定期考核,以確保人民隱私權。
十一、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據政治獻金法規定,編製收支帳簿及會計報告書
      時,得正式備文逕洽相關銀行查詢捐贈予其「政治獻金專戶」特定捐贈者之姓
      名、住址及電話,銀行為利配合執行前述事宜,於收受捐贈「政治獻金專戶」
      之款項時,宜留存捐贈者之前開資料。另監察院依政治獻金法第 20 條規定查
      核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於銀行開立之「政治獻金專戶」相關資料時,銀
      行應配合辦理。
十二、銀行提供上開資料時,應以密件處理,並提示查詢機關(構)、查詢者應予保
      密。
      
備    註:97年 8月13日修正公布本法全文36條,修正前第20條條次變更為第2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