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貴部國際貿易局辦理組團參加世界貿易組織部長會議代表團,如有立
法委員參團且由經濟部推廣貿易基金支應其出國經費時,有無違反公職人
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9 年 1 月 14 日經政字第 10909000710 號函及 109
年 2 月 19 日經授貿字第 10940007820 號函。
二、貴部推廣貿易基金支應立法委員參與 WTO 部長會議出國經費是否屬
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及本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所稱之補助,並得否
審認係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3 款「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
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之疑義,說明如下:
(一)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 2 點規定「本要點所稱出差,指公務
人員經機關首長核准出國執行下列任務之一:(一)應外國政府、
民間團體或國際組織之正式邀請出國訪問。(二)應外交需要從事
有關訪問。(三)代表政府出席國際會議或談判...」 、第 4 點
第 1 項規定「出差旅費分為交通費、生活費及辦公費,其內容如
下:(一)交通費: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
所需費用。(二)生活費:出差人員之住宿費、膳食費及零用費。
(三)辦公費:出差人員出國之手續費、保險費、行政費、禮品及
交際費、雜費。」、第 19 點規定「出差人員於銷差之日起十五日
內依本要點所定各費,詳細分項逐日登載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連
同有關單據,報各該機關審核。」
(二)參據貴部來函所述, WTO 部長會議係由立法院長指派立法委員與
相關機關成員一同參團,交通費由貴部國際貿易局直接支付承辦之
旅行社,住宿費由貴部國際貿易局撥款至駐外館處協助支付下榻旅
館;生活費及手續費則由立法委員先行墊支,俟立法委員返國後,
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填具「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向貴部國
際貿易局檢據核銷後,核撥至立法委員提供之指定帳戶,則立法委
員因受立法院長指派執行外交公務,代表民意配合行政權管機關組
團與國際社會交流互動,參與重要國際活動接軌世界,依國外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規定由辦理 WTO 部長會議之權責機關即貴部推廣貿
易基金支應立法委員本人之出差旅費,含交通費、生活費及辦公費
等,核與本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第 2 項「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
稱補助,指機關團體對特定對象提供具有經濟價值之給付。」之定
義有異。
正 本:經濟部
副 本:監察院秘書長、經濟部國際貿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