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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保留地地上權屬不動產物權,具有一定經濟價值,自屬本法所稱其他財產上權利之財產上利益。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9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政決字第0970023283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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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有關原住民保留地地上權是否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4  條所稱財
     產上利益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大院秘書長 97 年 6  月 24 日(97)秘台申利字第 0971804096
       號函。
          二、按本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其中財產上利益
       包括:一、動產、不動產;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三、
       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
       之利益,而所稱其他財產上權利,係如礦業權、漁業權、專利權、商
       標專用權或著作權等權利,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項、同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原住民保留地地上權既屬民法第 832  條所稱不動產物權,具有一
       定經濟價值,自屬本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稱其他財產上權
       利之財產上利益。
正    本:監察院秘書長
副    本: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