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原住民保留地地上權是否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4 條所稱財
產上利益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大院秘書長 97 年 6 月 24 日(97)秘台申利字第 0971804096
號函。
二、按本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其中財產上利益
包括:一、動產、不動產;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三、
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
之利益,而所稱其他財產上權利,係如礦業權、漁業權、專利權、商
標專用權或著作權等權利,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項、同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原住民保留地地上權既屬民法第 832 條所稱不動產物權,具有一
定經濟價值,自屬本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稱其他財產上權
利之財產上利益。
正 本:監察院秘書長
副 本: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