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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陳情案件處理作業要點
民國 82 年 10 月 30 日

一  監察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處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陳情案件,特訂定
    本要點。

二  人民陳情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應以書面並依左列規定為之:
 (一) 陳情人應敘明姓名、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址並簽名或蓋章。
 (二) 陳情事項應指明財產申報人之姓名及其申報不實之具體事實並檢附
      可資證明該項財產之資料文件。

三  陳情人未依第二點規定陳情者,應通知陳情人限期補送資料。逾期未
    補送者,不予受理。

四  陳情案件之處理,應先調閱申報人所申報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予以
    核對,如有不一致情形,得視需要簽請派員或函請有關機關 (構) 、
    團體、個人查詢。

五  陳情案件,涉及公務人員貪瀆部分,應以人民書狀處理方式處理。

六  陳情案件,陳情人身分有保密之必要者,應依有關保密規定辦理。

七  陳情案件,經處理後應函復陳情人。

八  陳情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處理:
 (一) 匿名或無住址者。
 (二) 同一事由業經處理,並已明確答復,仍一再陳情者。
 (三) 陳情無具體內容或荒謬謾罵者。

九  陳情案件非屬本院主管者,應移請該管機關 (構) 處理。

十  本要點經簽奉院長核可後施行,其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