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監察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處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陳情案件,特訂定
本要點。
二 人民陳情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應以書面並依左列規定為之:
(一) 陳情人應敘明姓名、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址並簽名或蓋章。
(二) 陳情事項應指明財產申報人之姓名及其申報不實之具體事實並檢附
可資證明該項財產之資料文件。
三 陳情人未依第二點規定陳情者,應通知陳情人限期補送資料。逾期未
補送者,不予受理。
四 陳情案件之處理,應先調閱申報人所申報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予以
核對,如有不一致情形,得視需要簽請派員或函請有關機關 (構) 、
團體、個人查詢。
五 陳情案件,涉及公務人員貪瀆部分,應以人民書狀處理方式處理。
六 陳情案件,陳情人身分有保密之必要者,應依有關保密規定辦理。
七 陳情案件,經處理後應函復陳情人。
八 陳情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處理:
(一) 匿名或無住址者。
(二) 同一事由業經處理,並已明確答復,仍一再陳情者。
(三) 陳情無具體內容或荒謬謾罵者。
九 陳情案件非屬本院主管者,應移請該管機關 (構) 處理。
十 本要點經簽奉院長核可後施行,其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