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院為妥善處理財物收支及加強內部稽核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院營繕工程及採購財物事項,除依「政府採購法」及有關法令規定
辦理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三 營繕工程及採購財物之辦理方式如左:
(一) 經費動支一次在零用金支付額度內者,由秘書處處長或其授權人核
批後,依「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辦法」規定報支。
(二) 經費動支一次在零用金支付額度以上,未滿五萬元者,檢具請購 (
修) 單,連同一家以上估價單,簽經秘書處處長或其授權人核批後
,擇一家辦理議價。但情形特殊者,應先由請購單位簽經秘書長或
其授權人核定。
(三) 經費動支一次在五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者,簽經秘書長或其授權
人核批後,移由秘書處檢具二家以上估價單,依規定辦理比價或議
價。
(四) 經費動支一次在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者,簽經秘書長核准依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規定,得採限制性
招標,或依同條規定,由秘書處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
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選擇符合需要
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五) 經費動支一次在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二百五十萬元者,簽經秘書長
、二百五十萬元以上者簽經院長或其授權人核批後,由秘書處依政
府採購法規定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辦
理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限
制性招標。
(六) 招標之案件,請購單位須將概估經費、規格明細或招標方式之分析
,簽會秘書處及會計室、政風室,報經院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移
請秘書處統籌辦理。秘書處於開標或比價前,應會同請購單位訂定
底價,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機關訂定底價,應
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
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但重複性採購或未達
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之規定辦理
。
(七) 一般事務性經常費用 (如每月水、電、電信、清潔及公務車油料等
) 及已訂有合約,依合約付款者,由秘書處檢附原始憑證,簽經秘
書長或其授權人核批後,逕送會計室審核,依規定辦理付款。
四 營繕工程及採購財物之作業流程表如左:
┌─────┬─────────┬────────────┐
│金 額│ 辦 理 方 式 │ 作 業 流 程 │
├─────┼─────────┼────────────┤
│零用金支付│逕行採購 (免附估價│請購單位 (申請) →秘書處│
│額度以內 │單) │ (核定及採購) │
├─────┼─────────┼────────────┤
│零用金支付│檢具一家以上估價單│請購單位 (申請) →秘書處│
│額度以上–│ │ (會簽) →秘書處處長或其│
│五萬元 (未│ │授權人 (核定) →秘書處 (│
│達) │ │辦理議價) │
├─────┼─────────┼────────────┤
│五萬元–十│檢具二家以上估價單│請購單位 (申請) →秘書處│
│萬元 (未達│ │、會計室、政風室 (會簽) │
│) │ │→秘書長或其授權人 (核定│
│ │ │) →秘書處 (辦理比價或議│
│ │ │價) │
├─────┼─────────┼────────────┤
│十萬元–一│依「中央機關未達公│請購單位 (開標前三十日簽│
│百萬元 (未│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報,並預估金額及其分析) │
│達) │」第二條規定,公開│→秘書處、會計室、政風室│
│ │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 (會簽) →秘書長 (核定) │
│ │書面報價或企劃書,│→秘書處 (公開於主管機關│
│ │就符合需要者進行比│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採購│
│ │價或議價。 │公報,取三家以上廠商之報│
│ │ │價或企劃書,就符合需要者│
│ │ │進行比價或議價) │
│ ├─────────┼────────────┤
│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請購單位 (開標前十五日簽│
│ │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報,並預估金額及其分析) │
│ │」第二條規定採限制│→秘書處、會計室、政風室│
│ │性招標 │ (會簽) →秘書長 (核定) │
│ │ │→秘書處 (辦理比價或議價│
│ │ │) │
├─────┼─────────┼────────────┤
│一百萬元–│公開招標 │請購單位 (開標前四十日簽│
│二百五十萬│ │報,並預估金額及其分析) │
│元 (未達) │ │→秘書處、會計室、政風室│
│ │ │ (會簽) →秘書長 (核定) │
│ │ │→秘書處 (辦理公開招標) │
│ ├─────────┼────────────┤
│ │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請購單位 (開標前五十四日│
│ │條規定採選擇性招標│簽報,並預估金額及其分析│
│ │ │) →秘書處、會計室、政風│
│ │ │室 (會簽) →秘書長 (核定│
│ │ │) →秘書處 (辦理公開招標│
│ │ │) │
│ ├─────────┼────────────┤
│ │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請購單位 (開標前十五日簽│
│ │二條規定採限制性招│報,並預估金額及其分析) │
│ │標 │→秘書處、會計室、政風室│
│ │ │ (會簽) →秘書長 (核定) │
│ │ │→秘書處 (辦理比價或議價│
│ │ │) │
├─────┼─────────┼────────────┤
│二百五十萬│公開招標 │請購單位 (開標前四十日簽│
│元以上 │ │報,並預估金額及其分析) │
│ │ │→秘書處、會計室、政風室│
│ │ │ (會簽) →院長或其授權人│
│ │ │ (核定) →秘書處 (辦理公│
│ │ │開招標) │
│ ├─────────┼────────────┤
│ │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請購單位 (開標前五十四日│
│ │條規定採選擇性招標│簽報,並預估金額及其分析│
│ │ │) →秘書處、會計室、政風│
│ │ │室 (會簽) →院長或其授權│
│ │ │人 (核定) →秘書處 (辦理│
│ │ │公開招標) │
│ ├─────────┼────────────┤
│ │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請購單位 (開標前十五日簽│
│ │二條規定採限制性招│報,並預估金額及其分析) │
│ │標 │→秘書處、會計室、政風室│
│ │ │ (會簽) →院長或其授權人│
│ │ │ (核定)→秘書處 (辦理比 │
│ │ │價或議價) │
└─────┴─────────┴────────────┘
註:公開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若採分段開標,則須於開標前五十四日
簽報。
五 營繕工程及採購財物主持開標、核定底價及主持驗收人員之授權分層
負責表如左:
┌─────┬─────────┬────────────┐
│金 額│主持開標、比價、議│主 持 驗│
│ │價人員 (含底價之核│ │
│ │定) │收 人 員│
├─────┼─────────┼────────────┤
│零用金支付│秘書處副處長或其授│請購單位主管或其授權人員│
│額度以上–│權人員 │ │
│五萬元 (未│ │ │
│達) │ │ │
├─────┼─────────┼────────────┤
│五萬元–十│秘書處處長或其授權│請購單位主管或其授權人員│
│萬元 (未達│人員 │ │
│) │ │ │
├─────┼─────────┼────────────┤
│十萬元–二│秘書處處長或其授權│請購單位主管或其授權人員│
│十五萬元 (│人員 │ │
│未達) │ │ │
├─────┼─────────┼────────────┤
│二十五萬元│副秘書長或其授權人│請購單位主管或其授權人員│
│–一百萬元│員 │ │
│ (未達) │ │ │
├─────┼─────────┼────────────┤
│一百萬元–│副秘書長或其授權人│請購單位主管或其授權人員│
│查核金額 (│員 │ │
│未達) │ │ │
├─────┼─────────┼────────────┤
│查核金額以│秘書長或其授權人員│請購單位主管或其授權人員│
│上 │ │ │
└─────┴─────────┴────────────┘
六 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之監 (會) 辦程序及職責如左:
(一) 五萬元以上,未達十萬元者,由秘書處通知會計室、政風室派員監
辦,並得召集設計人員或請購單位會辦。
(二) 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者,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
辦辦法」規定,由秘書處通知會計室、政風室派員監辦,並得召集
設計人員或請購單位會辦。
(三) 一百萬元以上者,應依「機關主 (會) 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規定,由會計室、政風室派員會同監辦;設計或請購單位人員應會
辦及負責技術性或規格之審查;秘書處應負責提供市場資料及廠商
資格之審查。
七 依規定需由會計室、政風室監辦之採購,秘書處應於招標、比價前檢
附有關文件,如預估價格之資料、投標須知、契約草案、及其他招標
文件,送會計室、政風室及請購單位會核意見。
八 驗收及監驗人員之職責如左:
(一) 監驗人員負責目視財物數量之點收。
(二) 秘書處人員負責財物數量之點收、重大營繕工程之監工及驗收紀錄
報告之製作。
(三) 請購單位人員,負責財物品質、規格檢驗及技術性之驗收簽證。
(四) 會計室或政風室監辦時,負責監視是否合乎規定程序,對其他事項
如有疑問時,應由會辦有關部門負責說明。
九 在零用金支付額度內支付之原始憑證,由零用金保管人員將憑證彙齊
,並製作零用金支付清單送會計室編製付款憑單歸墊。
十 超過零用金支付額度之付款事項,秘書處應填具經費報支清單,並依
公款支付時限規定,彙齊原始憑證,送會計室編製付款憑單,由財政
部臺北區支付處逕行郵寄或直接撥存受款人指定之銀行帳戶;但事實
需要領回轉發者,得由秘書處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 本要點自發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