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院為落實分層負責、提升採購作業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採購作業,除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有關法令
規定辦理外,依本要點辦理。
三、採購案件之核定及辦理方式如下:
(一)經費動支每筆在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者,由請購單位承辦人員填具
請購採購(請修)單,並檢附一家以上廠商估價單或訪價紀錄表,
以及比價或議價結果,由單位主管或其授權人核批後(但須簽訂契
約或情形特殊者,得由請購單位簽經秘書長或其授權人核批),洽
廠商辦理採購(請修)。
(二)經費動支每筆逾新臺幣十五萬元未達一百五十萬元者,依「中央機
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規定,簽經秘書長核准後,
移秘書處辦理。
(三)經費動支每筆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未達二百五十萬元者,依
採購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及其相關規定簽經秘書長
;二百五十萬元以上者,依上開規定簽經院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
移秘書處辦理。
(四)第二款或第三款之招標案件,請購單位應將概估經費、規格明細或
招標方式之分析,簽會秘書處、會計室及政風室,經核准後,移請
秘書處統籌辦理。
(五)一般事務性經常費用(如每月水、電、電信、清潔及公務車油料等
),由秘書處檢附支出憑證,簽經秘書長或其授權人核批後,逕送
會計室審核,依規定辦理付款。
四、採購案件核定底價、主持開標及主持驗收人員之授權分層負責表如下
:
┌─────┬───────┬───────┬──────┐
│預算金額 │核定底價人員 │主持開標、比 │主持驗收人員│
│ │ │(議)價人員 │ │
├─────┼───────┼───────┼──────┤
│逾新臺幣十│秘書處處長或其│秘書處處長或其│請購單位主管│
│五萬元未達│授權人員 │授權人員 │或其授權人員│
│一百五十萬│ │ │ │
│元 │ │ │ │
├─────┼───────┼───────┼──────┤
│新臺幣一百│副秘書長或其授│秘書處處長或其│請購單位主管│
│五十萬元以│權人員 │授權人員 │或其授權人員│
│上未達查核│ │ │;特殊案件由│
│金額 │ │ │院長指定適當│
│ │ │ │人選 │
├─────┼───────┼───────┼──────┤
│查核金額以│秘書長或其授權│副秘書長或其授│由院長指定適│
│上 │人員 │權人員 │當人選 │
└─────┴───────┴───────┴──────┘
前項採購案件核定底價人員,如認有必要,仍得依採購法第四十六條
及其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規定,簽報院長或其授權人核定。
五、逾新臺幣十五萬元之採購案件,於開標或比(議)價前,依採購法施
行細則第五十三條及本要點第四點規定辦理。
底價訂定由採購單位會同請購等單位以會議或簽陳方式進行,經核定
底價人員核定底價並將底價核定表放入信封內密封後,作成紀錄附卷
,辦理後續採購作業。
六、會計室及政風室會同監辦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程序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及「機關主會計及有關
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驗收及監驗人員之職責如下:
(一)監驗人員負責監視驗收程序,如有疑問時,應由主驗單位負責說明
。
(二)採購人員負責財物數量及勞務之點收、工程之監工及驗收紀錄報告
之製作。
(三)請購單位人員,負責財物及勞務之品質、規格檢驗及技術性之驗收
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