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院為落實分層負責、提升採購作業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採購作業,除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有關法令
規定辦理外,依本要點辦理。
三、採購案件之核定及辦理方式如下:
(一)經費動支每筆在零用金支付限額內者,填具請購(修)單,由秘書
處處長或其授權人核批後(但須簽訂契約或情形特殊者,得由請購
單位簽經秘書長或其授權人核批),依規定辦理採購。
(二)經費動支每筆在零用金支付限額以上,未滿新臺幣(下同)十萬元
者,簽經秘書長或其授權人核批,如金額未達五萬元之例行性或緊
急性採購事項,且無須簽訂書面契約者,得簽經秘書處處長或其授
權人核批。再移由秘書處檢附一家以上廠商估價單或訪價紀錄表,
並將比價或議價結果,分別簽經前開核批人或其授權人核定後,洽
廠商辦理採購。
(三)經費動支每筆在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者,依「中央機關未達
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規定,簽經秘書長核准後,移秘書
處辦理。
(四)經費動支每筆在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二百五十萬元者,依採購法第
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及其相關規定簽經秘書長;二百五
十萬元以上者,依上開法條規定簽經院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移秘
書處辦理。
(五)招標之案件,請購單位須將概估經費、規格明細或招標方式之分析
,簽會秘書處、會計室及政風室,經院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移請
秘書處統籌辦理。但屬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案件得不加會政風
室。
(六)一般事務性經常費用(如每月水、電、電信、清潔及公務車油料等
),由秘書處檢附支出憑證,簽經秘書長或其授權人核批後,逕送
會計室審核,依規定辦理付款。
四、採購案件主持開標、核定底價及主持驗收人員之授權分層負責表如下
:
┌──────────┬──────────┬──────┐
│金額 │主持開標、核定底價、│主持驗收人員│
│ │比(議)價人員 │ │
├──────────┼──────────┼──────┤
│零用金支付限額以上,│秘書處處長或其授權人│請購單位主管│
│未達二十五萬元 │員 │或其授權人員│
├──────────┼──────────┼──────┤
│二十五萬元以上,未達│副秘書長或其授權人員│請購單位主管│
│查核金額 │ │或其授權人員│
├──────────┼──────────┼──────┤
│查核金額以上 │秘書長或其授權人員 │請購單位主管│
│ │ │或其授權人員│
└──────────┴──────────┴──────┘
五、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之採購案件,於開標或比(議)價前,依採購
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及本要點第四點之規定辦理。
底價訂定由採購單位會同請購等單位以會議方式進行,經核定底價人
員核定底價並將底價核定表放入信封內密封後,作成紀錄附卷,辦理
後續採購作業。
六、會計室及政風室會同監辦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程序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及「機關主會計及有關
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驗收及監驗人員之職責如下:
(一)監驗人員負責監視驗收程序,如有疑問時,應由主驗單位負責說明
。
(二)採購人員負責財物數量及勞務之點收、工程之監工及驗收紀錄報告
之製作。
(三)請購單位人員,負責財物及勞務之品質、規格檢驗及技術性之驗收
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