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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監察院選拔表揚模範技工、工友作業要點
民國 87 年 06 月 09 日

一  監察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提振技工、工友之士氣,培養優良品德操
    守,發揮團隊服務精神,以提高工作績效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以本院法定編制內之技工、工友為適用範圍。

三  技工、工友在本院服務達一年以上且有左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選拔
    為本院模範技工、工友:
 (一) 工作勤奮盡責,任勞任怨,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者。
 (二) 在工作崗位上,能遵守紀律,服從管理,並禮貌週到,態度謙和,
      具服務熱忱,普獲長官同仁讚許者。
 (三) 對重大事故或意外事件,能冒險犯難或妥慎處置,使公眾免受損害
      者。
 (四) 駕駛技術精良,車輛檢查及保養工作成績優良者。
 (五) 技工能充分發揮技術專長,克服困難,完成任務,或節省公帑,有
      顯著績效者。
 (六) 工友依所分配責任範圍內之環境,經常保持整潔,公文適時遞送,
      無延誤遺失之情事者。
 (七) 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同仁表率者。

四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拔為模範技工、工友:
 (一) 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記過,或最近二年曾受申誡以上處分者
      。
 (二) 最近三年內考核,曾列丙等或最近一年考核列乙等者。
 (三) 最近一年內品德生活有不良紀錄,或有不聽長官指揮,態度惡劣者
      。
 (四) 最近一年內駕駛有違反交通規則或肇事紀錄者。

五  本院模範技工、工友之候選人,由本院委員或一級單位主管以上長官
    推薦。推薦者應填具選拔模範技工、工友事蹟表 (如附件) 送秘書處
    彙辦。

六  本院模範技工、工友每年得選出四名,由秘書處就被推薦人初審,簽
    請秘書長指派七至九人組成審議小組審議,並由副秘書長為召集人,
    審議結果簽陳核定後發佈。

七  獲選本院模範技工、工友者,由本院公開表揚,並頒給獎狀乙幀及獎
    金貳萬元,另給公假三天,其優良事蹟刊登本院公報暨登載於個人人
    事資料中。

八  辦理模範技工、工友選拔表揚之經費,由本院相關經費下支應。

九  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