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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監察院監察委員使用車輛規定
民國 98 年 03 月 05 日

一、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監察委員(以下簡稱委員)使用車輛,依本
    規定辦理。

二、本規定所稱車輛,指本院編列預算所購買之汽車,由秘書處管理調配
    。

三、委員使用車輛之用途如下:
    1.公務需求、安全考量或符合社會相當性之活動(含上、下班)。
    2.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賓客。
    3.參加院外各項會議。
    4.經報准參加之各項活動及事項。
    5.支援婚喪喜慶(以直系親屬、配偶為限)。
    6.其他使用。

四、委員每日使用車輛後,駕駛人應停放本院指定之地點,並依管理規定
    ,覈實填註里程紀錄,併入每月油料核銷作業登錄。

五、本規定未盡事宜,準用車輛管理手冊之規定辦理。

六、本規定奉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