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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監察院檔案管理要點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一、本院檔案管理,除檔案法及其相關子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
    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院各單位處理公務或因公務產生之下列文件,均應送檔案管理單位
    歸檔:
(一)辦理結案之文件及附件。
(二)各種會議紀錄。
(三)簽及有關公務之文件。
(四)印信之模式。
(五)契約或其副本。
(六)人事任免銓審獎懲之紀錄。
(七)其他應行歸檔之文件。
    前項以外之其他各類型公務紀錄資料,具下列性質,足供機關內外部
    使用者,應審酌辦理歸檔:
(一)機關法定職能運作,可供業務參考或權責稽憑者。
(二)具保障個人、團體或政府機關法定權益者。
(三)具滿足民眾「知」的權利之資訊價值者。
(四)具學術研究參考者。
(五)具影響國家、地方發展及社會公益者。
(六)具保存歷史文化、典章制度或科技價值者。
    存置於首長、副首長辦公室檔案,具前揭性質者,亦同。
    免予歸檔或不得歸檔之文件類型,除相關檔案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
    院各單位公文歸檔作業注意事項規定。

三、本院各單位及總發文人員,每日應將已結案或已發文之稿件連同相關
    文件,逐案彙齊,備妥歸檔清單,送檔案管理單位點收,歸檔清單一
    式二份,送檔案管理單位簽收後,各執一份備查;如有前案,承辦單
    位應加以註明。

四、發文稿件如需續辦者,承辦人員應在文稿面左上角,加蓋「發文後退
    回主稿單位」戳記,三個月內可暫不歸檔,由承辦人員負保管責任,
    但仍應於辦理完畢或辦理告一段落後,立即歸檔;應歸檔而未歸檔之
    公文,經通知查明原因處理後,應回復檔案管理單位。應歸檔文件因
    故遺失者,承辦人員應敘明理由,簽請長官核處。

五、承辦人員對經手文件之裝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採一案裝訂一卷(宗)為原則,如文卷厚度超過三公分以上,得分
      成數宗。
(二)歸檔案件,應先檢查整理,凡屬同一性質案件,應按日期先後,依
      序由上而下,保持右、底兩面之整齊,加裝封面、封底並註明卷宗
      數及卷宗目錄。
(三)歸檔案件如有破損、脫漏應予整補,並加註明。
(四)歸檔時需為原始之文件及附件;但必要時,附卷之抄本及影印本,
      亦應歸檔。
(五)歸檔文件如較卷宗大者,應予摺疊,如過小而無法裝訂者,應黏貼
      於與公文紙大小相同之紙張上。

六、檔案管理單位點收歸檔文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前案尚未歸檔者,應退回補正。
(二)文件不全或有污損、字跡模糊不清者,應退回補正。
(三)附件漏送或未送全者,應退回補正。
(四)抽存附件未經抽存人員簽章者,應退回補辦。
(五)收發文號或件數與歸檔清單登載不符者,應退回更正。
(六)承辦有來文之文稿其來文未附卷歸檔者,應退回補正。
(七)歸檔文卷中附有現金、有價證券或貴重物品等,應退回承辦單位處
      理。
(八)點收人員點收文件後,應於歸檔清單上,逐號簽蓋歸檔日期戳。
(九)經點收之文件上,亦應隨蓋歸檔日期戳。

七、機密案件歸檔時,承辦人員應以封套密封,並於封套上註明承辦單位
    、日期、收發文字號、案由、保存年限、機密等級、解密條件,在封
    口上加蓋職章。

八、各承辦單位承辦文件及附件,一經歸檔,除依照規定手續調閱外,一
    律不得再行索回;如需併檔或分檔,應由承辦人員提出申請,經單位
    主管人員核章後,交由檔案管理單位辦理。

九、檔案管理單位點收文件後,應依左列方法整理:
(一)同一案由之收發文,應依其發生之時間先後為序,由上而下排列裝
      訂。
(二)同一案由之文卷,如厚度超過三公分以上者,得分成數宗。
(三)整理文卷,應依卷宗大小,為摺疊標準,過長過寬之文件,應予摺
      疊,過小而無法裝訂者,應黏貼於與公文大小相同之紙張上,如附
      件過大或過厚,不便合併裝訂者,另行存置。
(四)案卷上另行存置之附件,應於原卷上加蓋「附件另存」戳記。
(五)重要文卷之附件,應另備附件袋,附於文卷後。
(六)整理文卷時,如發現文件皺摺,應即理平,如有破損或字跡模糊缺
      少者,應會同原承辦單位或人員查考補填之。

十、裝訂案卷,應加裝封面、封底並加彌封。

十一、歸檔文件文號及檔號應逐件輸入電腦,建立總歸檔資料,永久保存
      。

十二、檔案分類號碼,按類、綱、目、節表示之,必要時增加分節;均以
      數字編列檔號。

十三、檔案分類,應依本院業務需要妥擬檔案分類表,並由檔案管理單位
      暨業務承辦人視文件性質,分別作如下之編訂:
  (一)檔案分類,務須儘量保存檔案原有之系統。
  (二)檔案類目必須合乎行政組織系統並依照職務分層負責表編訂。
  (三)檔案分類,應分入專屬項目;如無專屬類目,應分入較適當之類
        目。
  (四)檔案分類應前後一貫,如發現分類錯誤,應立即改正。
  (五)檔案於未經檢閱明悉前,不可遽然分類,檔卷案由不詳者,應於
        閱畢再定類目,如仍無適當之類目可歸者,應與原承辦人員會同
        決定之。
  (六)如有相同或類似之文卷,應查明前後案情後,再為決定。
  (七)一文包括兩事以上或一文可分入兩類者,應分入主要類目,再以
        互見單分附於有關各卷內,以資參照。
  (八)檔案如含有時間地域等特性者,應另加細分附表符號,如時間附
        表符號及地域附表符號,以資區別,而利檢調。
  (九)業務承辦人於承辦簽稿時應確認所承辦案件類目名稱,經由本院
        公文管理系統或逕於紙本公文稿將類號標註於右角下端檔號欄內
        ,如有附件另存並應註明。

十四、檔案管理單位應將案件(卷)隨時分類,不得積壓,收到歸檔之文
      件,應以當日處理完畢並入檔為原則。

十五、檔案管理單位應將檔案資料輸入電腦,建立分類目錄,以利檢調,
      對歸檔文卷內各項記載,如有變更,應隨時輸入電腦。

十六、電腦檔案管理系統,應以檔案分類表、案由、承辦單位、承辦人員 
      及日期等建立多重索引,以便檢調。

十七、檔案依左列程序入檔:
  (一)檔案經登入分類目錄及目次表後,均應納入檔案夾,卷脊標明檔
        號及保存年限。
  (二)每一檔案夾以存放同一分類號之案卷為原則,並依年度檔號之順
        序排列。

十八、機密檔案應另備專櫃存放,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於解密後,依普
      通檔案保管。

十九、檔案保管場所,非檔案管理人員,未經許可,不得擅入。

二十、歸檔文件,在未完成編管手續前,以暫不借調為原則。

廿一、監察委員調閱檔案,應填調卷單,逕向檔案管理單位調閱之。

廿二、調借檔案,以與承辦單位業務有關者為限。調卷人應填寫調卷單,
      經業務主管人員簽章後,交檔案管理單位調卷;調借非主管案件,
      應送會有關單位主管人員簽章同意。

廿三、檔案借出時,應製作調卷卡一份,放置原卷夾內,以便稽考。

廿四、調卷人對所調檔案,不得拆散、添註、塗改、更換、抽取、污損或
      以其他方法變更檔案內容;其有違反者,簽報權責長官處理。

廿五、調借「機密檔案」,應簽奉副秘書長以上長官核准,借出時以封套
      密封後加蓋彌封章,送調案人簽收。

廿六、借調檔案,除有急用,得隨時催還外,以三個月為限。逾期由檔案
      管理單位於每月初,填催還單,向調卷人催還,調卷人如仍需繼續
      使用時,應於催還單簽章並經單位主管人員核章後,申請展期;經
      洽催無正當理由仍不歸卷時,由檔案管理單位簽請長官核處。還卷
      時,由管卷人員按原類號分別入檔上架,並將調卷單退還調卷人。

廿七、檔案管理單位對歸還之檔案,如發現缺漏或塗改、增損、抽換、拆
      散等情事,調卷單不予退還並簽報權責長官處理。

廿八、人事單位辦理本院委、職員離職手續時,為查明其所調閱檔卷已否
      歸還,應將「離職單」送檔案管理單位會同簽章。

廿九、檔案管理單位應依據分類目錄,逐案核對,每年定期清理一次,並
      將現存檔案統計數字列表陳核。

三十、各承辦單位,應於文卷歸檔時,依案情並參照本院檔案保存年限區
      分表(如附表)規定年限,填明保存年限,如同案各件保存年限不
      同時,以其中年限最長者為準。

卅一、檔案保存年限如有變更,應由原承辦單位簽報權責長官核准後,通
      知檔案管理單位修正。

卅二、已屆滿保存期限之檔案,由檔案管理單位繕造檔案銷毀目錄,送原
      業務承辦單位表示意見,各單位認有延長保存年限之必要者,應簽
      註延長年限及理由;該銷毀目錄併同銷毀計畫,送交檔案中央主管
      機關核復同意後,簽報權責長官核准,會同有關單位派員監毀。

卅三、已銷毀之檔案,應分別於檔案銷毀目錄及案卷目次表等有關目錄,
      註記核准銷毀之文號及銷毀之日期;其有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
      存之紀錄者,並應附註其編號,但全卷銷毀者,其案卷目次表得免
      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