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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院檔案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12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院台秘檔字第1100930722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議事文書暨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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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院檔案管理,除檔案法及其相關子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
    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院各單位處理公務或因公務產生之下列文件,均應送檔案管理單位
    歸檔:
(一)辦理結案之文件及附件。
(二)各種會議紀錄。
(三)簽及有關公務之文件。
(四)印信之模式。
(五)契約或其副本。
(六)人事任免銓審獎懲之紀錄。
(七)其他應行歸檔之文件。
    前項以外之其他各類型公務紀錄資料,具下列性質,足供機關內外部
    使用者,應審酌辦理歸檔:
(一)機關法定職能運作,可供業務參考或權責稽憑者。
(二)具保障個人、團體或政府機關法定權益者。
(三)具滿足民眾「知」的權利之資訊價值者。
(四)具學術研究參考者。
(五)具影響國家、地方發展及社會公益者。
(六)具保存歷史文化、典章制度或科技價值者。
    存置於首長、副首長辦公室檔案,具前揭性質者,亦同。
    免予歸檔或得不歸檔之文件類型,除相關檔案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
    院各單位公文歸檔作業注意事項規定。

三、本院各單位及總發文人員,應適時將已結案或已發文之稿件連同相關
    文件,逐案彙齊,備妥歸檔清單,送檔案管理單位點收,歸檔清單一
    式二份,送檔案管理單位簽收後,各執一份備查;如有前案,歸檔前
    承辦人員應於公文管理系統設定併案。

四、發文稿件如需續辦者,承辦人員應在文稿面左上角,加蓋「發文後退
    回主稿單位」戳記,三個月內可暫不歸檔,由承辦人員負保管責任,
    但仍應於辦理完畢或辦理告一段落後,立即歸檔;應歸檔而未歸檔之
    公文,經通知查明原因處理後,應回復檔案管理單位。應歸檔文件因
    故遺失者,承辦人員應敘明理由,簽請長官核處。

五、承辦人員對經手文件之裝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採一案裝訂一卷(宗)為原則,如文卷厚度超過三公分以上,得分
      成數宗。
(二)歸檔案件,應先檢查整理,凡屬同一性質案件,應按日期先後,依
      序由上而下。但各單位基於業務處理之特殊需求,不在此限。保持
      左、右、底三面之整齊,加裝封面、封底並註明卷宗數及卷宗目錄
      。
(三)歸檔案件如有破損、脫漏應予整補,並加註明;卷宗封面由原承辦
      人員註記之內容,如有增刪變更者,應於該處加蓋職章。
(四)歸檔時需為原始之文件及附件;但必要時,附卷之抄本及影印本,
      亦應歸檔,原則以一份為限。
(五)歸檔文件如較卷宗大者,應予摺疊,如過小而無法裝訂者,應黏貼
      於與公文紙大小相同之紙張上。
(六)歸檔案件應編寫頁碼,先編本文,次編附件;附件頁碼之編寫,應
      併同其本文連續之。
(七)公文採線上簽核者,應於完成程序時以線上歸檔。

六、檔案管理單位點收歸檔文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前案尚未歸檔者,應退回補正。
(二)文件不全或有污損、字跡模糊不清者,應退回補正。
(三)文件未編寫頁碼、頁碼誤植、漏植者,應退回補正。
(四)附件漏送或未送全者,應退回補正。
(五)抽存附件未經抽存人員簽章者,應退回補辦。
(六)收發文號或件數與歸檔清單登載不符者,應退回更正。
(七)承辦有來文之文稿其來文未附卷歸檔者,應退回補正。
(八)歸檔文卷中附有現金、有價證券或貴重物品等,應退回承辦單位處
      理。
(九)未按本院各單位公文歸檔作業注意事項辦理者,應退回更正。
(十)檔案管理人員點收文件後,應於歸檔清單上,逐號簽蓋歸檔日期戳
      。
(十一)經點收之文件上,亦應隨蓋歸檔日期戳。

七、機密案件歸檔時,承辦人員應以本院機密檔案專用封套密封,並於封
    套上註明承辦單位、日期、收發來文字號、案由或案名、分類號、頁
    數、件數、附件數、保存年限、機密等級、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在
    封口簽章。

八、各承辦單位承辦文件及附件,一經歸檔,應依照規定手續調閱;如需
    併檔或分檔,應由承辦人員提出申請,經單位主管人員核章後,交由
    檔案管理單位辦理。
    人民申請檢還已歸檔資料原件,經衡酌其權益保障、法律價值、行政
    稽憑價值等必要性,得視個案情形,簽報院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返
    還之,並以該原件影本或複製品替代歸檔。但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
    處理辦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前項情形,屬委員調查中之案件,應先報請調查委員同意;屬經提報
    委員會或國家人權委員會審議之案件,應先報請各該委員會同意。
    前二項簽辦文件應併案歸檔。

九、檔案管理單位點收文件後,應依下列方法整理:
(一)同一案卷檔案,原則依目次號順序,由小至大排列裝訂。
(二)同一案卷,如厚度超過三公分以上者,得分成數卷。
(三)整理檔案,應依公文用紙尺度為標準,過長過寬之文件,應予摺疊
      ,過小而無法裝訂者,應黏貼於與公文大小相同之紙張上,如附件
      過大或過厚,不便合併裝訂者,另行存置。
(四)案卷另行存置之附件,應於附件適當位置標示檔號,並於原卷上加
      蓋「附件另存」戳記。
(五)附件為照片、微縮、影音、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之媒體,應另備媒
      體保存袋。
(六)整理檔案時,如發現文件皺摺,應即理平,如有破損或字跡模糊缺
      少者,應會同原承辦單位或人員查考補填之。

十、裝訂案卷,應加裝封面、封底並加彌封。

十一、歸檔文件文(編)號及檔號應逐件輸入電腦,建立總歸檔資料,永
      久保存。

十二、檔案分類號碼,按類、綱、目、節表示之,必要時增加分節;均以
      數字編列檔號。

十三、檔案分類,應依本院業務需要妥擬檔案分類表,並由檔案管理單位
      暨承辦人員視文件性質,分別作如下之編訂:
  (一)檔案分類,務須儘量保存檔案原有之系統。
  (二)檔案類目必須合乎行政組織系統並依照職務分層負責表編訂。
  (三)檔案分類,應分入專屬項目;如無專屬類目,應分入較適當之類
        目。
  (四)檔案分類應前後一貫,如發現分類錯誤,應立即改正。
  (五)檔案於未經檢閱明悉前,不可遽然分類,檔卷案由不詳者,應於
        閱畢再定類目,如仍無適當之類目可歸者,應與原承辦人員會同
        決定之。
  (六)如有相同或類似之文卷,應查明前後案情後,再為決定。
  (七)一文包括兩事以上或一文可分入兩類者,應分入主要類目,再以
        互見單分附於有關各卷內,以資參照。
  (八)檔案如含有時間地域等特性者,應另加細分附表符號,如時間附
        表符號及地域附表符號,以資區別,而利檢調。
  (九)承辦人員於承辦簽稿時應確認所承辦案件類目名稱,經由本院公
        文管理系統或逕於紙本公文稿將分類號標註於右角下端檔號欄內
        ,如有附件另存並應註明。

十四、檔案管理單位應將案件(卷)隨時分類,不得積壓,收到歸檔之文
      件,應以當日處理完畢並入檔為原則。

十五、檔案管理單位應將檔案資料輸入電腦,建立分類目錄,以利檢調,
      對歸檔文卷內各項記載,如有變更,應隨時輸入電腦。

十六、電腦檔案管理系統,應以檔案分類表、案由、承辦單位、承辦人員
      及日期等建立多重索引,以便檢調。

十七、檔案應依下列原則置入容具及排架:
  (一)檔案經登入分類目錄及目次表後,均應納入檔案夾,卷脊標明檔
        號及保存年限。
  (二)每一檔案夾以存放同一分類號之案卷為原則。
  (三)檔案應依檔號大小之順序,小者在左,大者在右,由左至右,由
        上至下排列。

十八、機密檔案應另備專櫃存放,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於解密後,依普
      通檔案保管。

十九、檔案保管場所,非檔案管理人員,未經許可,不得擅入。

二十、本院各單位借調檔案,應依本要點第二十一點第一項規定之程序辦
      理。
      其他機關因業務需要借調本院檔案,應依本要點第二十一點第二項
      規定之程序辦理。
      本院委員借調檔案,應依本要點第二十二點規定之程序辦理。
      本院委員調用檔案、依法有權調用檔案之機關或人員調用本院檔案
      ,應依本要點第二十三點規定之程序辦理。

二十一、本院各單位借調檔案,以與承辦單位業務有關者為限。調案人應
        填寫調案單,經單位主管人員簽章後,交檔案管理單位調案;借
        調非主管案件時,應送會有關單位主管人員簽章同意。
        其他機關因業務需要借調本院檔案,應備函提出請求,由承辦單
        位依來函簽辦,經院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

二十二、本院委員因批辦人民書狀或經核派調查案件,認有必要,承辦單
        位或協查人員應依前點第一項規定之程序借調檔案。
        前項情形,本院委員亦得填寫調案單,敘明與執行業務有關事由
        ,逕送檔案管理單位送會承辦單位處理。承辦單位如無正當理由
        ,不得拒絕委員借調檔案。

二十三、本院委員經核派對院內行使調查職權,認有必要,得逕向檔案管
        理單位調用該調查案件之檔案,但應給予收據。
        本院以外依法有權調用檔案之機關或人員調用檔案,應備函載明
        法律依據、調用目的及調用期間,由承辦單位依來函簽辦,經院
        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二十四、借調或調用本院機密檔案,除分別依前三點規定程序辦理外,並
        應經院長或其授權之機密核定權責人員核准。除有妨害國防、外
        交上應保守之機密者,不得拒絕。
        本院機密檔案調出時,以本院機密檔案專用封套密封後加蓋彌封
        章,送調案人簽收。

二十五、下列檔案不得借調,但經調查委員或接續調查、督導委員同意者
        ,不在此限:
    (一)不符第二十二點規定者。
    (二)調查委員尚在調查中之案卷。
    (三)調查報告已提出尚在委員會審查中之案卷。
    (四)委員會尚未結案且調查委員尚在任或調查委員已卸任但經推派
          委員接續調查或督導追蹤處理案件之案卷。
    (五)調查委員或委員會決議就該調查案件不同意借調之部分。
    (六)未經機密核定權責人員核准借調之機密檔案。
        前項規定於本院各單位承辦及接續處理業務以外之人員,準用之
        。

二十六、檔案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拆閱:
    (一)糾彈案件之密封票袋、審查會速記錄。
    (二)案件承辦委員認應保密而彌封之諮詢人員身分與紀錄、相關人
          員要求保密、其他法令應注意保密等卷證。

二十七、歸檔文件,在未完成編管手續前,以暫不借調為原則。

二十八、檔案調出時,檔案管理人員應製作調案卡一份,置於原檔案卷夾
        內,以便稽考。
        檔案調出後,檔案管理人員應交予調案人逐件清點並簽收。

二十九、調案人應妥善保管檔案,不得遺失、轉借、轉抄,或有拆散、添
        註、塗改、更換、抽取、污損或以其他方式變更檔案內容;其有
        違反者,簽報權責長官處理。
        調案人因辦理機密檔案之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作業,應依相關法
        令規定註記檔案內容,不受前項不得添註、塗改之限制。

三十、檔案管理人員查檢歸還檔案齊全後,應按原類號分別入檔上架,並
      將調案單退還調案人。
      檔案管理單位對歸還之檔案,如發現調案人違反前點第一項情事,
      調案單不予退還並簽報權責長官處理。

三十一、調出之檔案,除有公務急用,得隨時催還外,以三個月為限。
        調案人逾期歸還檔案,由檔案管理單位於每月初,填催還單,向
        調案人催還;調案人如仍需繼續使用時,應於催還單簽章並經單
        位主管人員核章後,申請展期。
        調案人經催還無正當理由仍不歸還檔案,由檔案管理單位簽請長
        官核處。
        被調用之檔案,承辦單位與檔案管理單位應注意有無逾期歸還情
        形。

三十二、本院委員與職員離職時,人事單位應知會檔案管理單位。
        本院委員與職員辦理離職手續時,應將離職單送檔案管理單位簽
        章,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承辦案件應全部完成歸檔程序。
    (二)借調機關內部之檔案應全部歸還,不得轉借。
    (三)承辦他機關向本院借調或依法調用之檔案,其未歸還時,應依
          相關規定列為職務移交事項。

三十三、檔案管理單位應依據分類目錄,逐案核對,每年定期清理一次,
        並將現存檔案統計數字列表陳核。

三十四、各承辦單位,應於文件歸檔時,依案情並參照本院檔案保存年限
        區分表(如附表)規定年限,填明保存年限。同案各件保存年限
        不同時,以其中年限最長者為準。

三十五、承辦單位對其檔案保存年限如有變更,應簽報權責長官核准後,
        通知檔案管理單位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規定辦理。

三十六、已屆滿保存年限之檔案,由檔案管理單位繕造檔案銷毀目錄,送
        承辦單位表示意見,各單位認有延長保存年限之必要者,應簽註
        延長年限及理由。
        辦理銷毀檔案前,應將檔案銷毀目錄併同銷毀計畫,送交檔案中
        央主管機關審核。如有辦理檔案鑑定者,應併附檔案鑑定報告。
        前項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復同意後,應就核復意見再行檢視,
        以辦理後續事宜,並簽報權責長官核准,會同有關單位派員監毀
        。

三十七、已銷毀之檔案,應分別於檔案銷毀目錄及案卷目次表等有關目錄
        ,註記核准銷毀之文號及銷毀之日期;其有微縮、電子或其他方
        式儲存之紀錄者,並應附註其編號,但全卷銷毀者,其案卷目次
        表得免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