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院檔案管理,除檔案法及其相關子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
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院各單位處理公務或因公務產生之下列文件,均應送檔案管理單位
歸檔:
(一)辦理結案之文件及附件。
(二)各種會議紀錄。
(三)簽及有關公務之文件。
(四)印信之模式。
(五)契約或其副本。
(六)人事任免銓審獎懲之紀錄。
(七)其他應行歸檔之文件。
前項以外之其他各類型公務紀錄資料,具下列性質,足供機關內外部
使用者,應審酌辦理歸檔:
(一)機關法定職能運作,可供業務參考或權責稽憑者。
(二)具保障個人、團體或政府機關法定權益者。
(三)具滿足民眾「知」的權利之資訊價值者。
(四)具學術研究參考者。
(五)具影響國家、地方發展及社會公益者。
(六)具保存歷史文化、典章制度或科技價值者。
存置於首長、副首長辦公室檔案,具前揭性質者,亦同。
免予歸檔或得不歸檔之文件類型,除相關檔案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
院各單位公文歸檔作業注意事項規定。
三、本院各單位及總發文人員,應適時將已結案或已發文之稿件連同相關
文件,逐案彙齊,備妥歸檔清單,送檔案管理單位點收,歸檔清單一
式二份,送檔案管理單位簽收後,各執一份備查;如有前案,歸檔前
承辦人員應於公文管理系統設定併案。
四、發文稿件如需續辦者,承辦人員應在文稿面左上角,加蓋「發文後退
回主稿單位」戳記,三個月內可暫不歸檔,由承辦人員負保管責任,
但仍應於辦理完畢或辦理告一段落後,立即歸檔;應歸檔而未歸檔之
公文,經通知查明原因處理後,應回復檔案管理單位。應歸檔文件因
故遺失者,承辦人員應敘明理由,簽請長官核處。
五、承辦人員對經手文件之裝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採一案裝訂一卷(宗)為原則,如文卷厚度超過三公分以上,得分
成數宗。
(二)歸檔案件,應先檢查整理,凡屬同一性質案件,應按日期先後,依
序由上而下。但各單位基於業務處理之特殊需求,不在此限。保持
左、右、底三面之整齊,加裝封面、封底並註明卷宗數及卷宗目錄
。
(三)歸檔案件如有破損、脫漏應予整補,並加註明;卷宗封面由原承辦
人員註記之內容,如有增刪變更者,應於該處加蓋職章。
(四)歸檔時需為原始之文件及附件;但必要時,附卷之抄本及影印本,
亦應歸檔,原則以一份為限。
(五)歸檔文件如較卷宗大者,應予摺疊,如過小而無法裝訂者,應黏貼
於與公文紙大小相同之紙張上。
(六)歸檔案件應編寫頁碼,先編本文,次編附件;附件頁碼之編寫,應
併同其本文連續之。
(七)公文採線上簽核者,應於完成程序時以線上歸檔。
六、檔案管理單位點收歸檔文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前案尚未歸檔者,應退回補正。
(二)文件不全或有污損、字跡模糊不清者,應退回補正。
(三)文件未編寫頁碼、頁碼誤植、漏植者,應退回補正。
(四)附件漏送或未送全者,應退回補正。
(五)抽存附件未經抽存人員簽章者,應退回補辦。
(六)收發文號或件數與歸檔清單登載不符者,應退回更正。
(七)承辦有來文之文稿其來文未附卷歸檔者,應退回補正。
(八)歸檔文卷中附有現金、有價證券或貴重物品等,應退回承辦單位處
理。
(九)未按本院各單位公文歸檔作業注意事項辦理者,應退回更正。
(十)檔案管理人員點收文件後,應於歸檔清單上,逐號簽蓋歸檔日期戳
。
(十一)經點收之文件上,亦應隨蓋歸檔日期戳。
七、機密案件歸檔時,承辦人員應以本院機密檔案專用封套密封,並於封
套上註明承辦單位、日期、收發來文字號、案由或案名、分類號、頁
數、件數、附件數、保存年限、機密等級、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在
封口簽章。
八、各承辦單位承辦文件及附件,一經歸檔,應依照規定手續調閱;如需
併檔或分檔,應由承辦人員提出申請,經單位主管人員核章後,交由
檔案管理單位辦理。
人民申請檢還已歸檔資料原件,經衡酌其權益保障、法律價值、行政
稽憑價值等必要性,得視個案情形,簽報院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返
還之,並以該原件影本或複製品替代歸檔。但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
處理辦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前項情形,屬委員調查中之案件,應先報請調查委員同意;屬經提報
委員會或國家人權委員會審議之案件,應先報請各該委員會同意。
前二項簽辦文件應併案歸檔。
九、檔案管理單位點收文件後,應依下列方法整理:
(一)同一案卷檔案,原則依目次號順序,由小至大排列裝訂。
(二)同一案卷,如厚度超過三公分以上者,得分成數卷。
(三)整理檔案,應依公文用紙尺度為標準,過長過寬之文件,應予摺疊
,過小而無法裝訂者,應黏貼於與公文大小相同之紙張上,如附件
過大或過厚,不便合併裝訂者,另行存置。
(四)案卷另行存置之附件,應於附件適當位置標示檔號,並於原卷上加
蓋「附件另存」戳記。
(五)附件為照片、微縮、影音、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之媒體,應另備媒
體保存袋。
(六)整理檔案時,如發現文件皺摺,應即理平,如有破損或字跡模糊缺
少者,應會同原承辦單位或人員查考補填之。
十、裝訂案卷,應加裝封面、封底並加彌封。
十一、歸檔文件文(編)號及檔號應逐件輸入電腦,建立總歸檔資料,永
久保存。
十二、檔案分類號碼,按類、綱、目、節表示之,必要時增加分節;均以
數字編列檔號。
十三、檔案分類,應依本院業務需要妥擬檔案分類表,並由檔案管理單位
暨承辦人員視文件性質,分別作如下之編訂:
(一)檔案分類,務須儘量保存檔案原有之系統。
(二)檔案類目必須合乎行政組織系統並依照職務分層負責表編訂。
(三)檔案分類,應分入專屬項目;如無專屬類目,應分入較適當之類
目。
(四)檔案分類應前後一貫,如發現分類錯誤,應立即改正。
(五)檔案於未經檢閱明悉前,不可遽然分類,檔卷案由不詳者,應於
閱畢再定類目,如仍無適當之類目可歸者,應與原承辦人員會同
決定之。
(六)如有相同或類似之文卷,應查明前後案情後,再為決定。
(七)一文包括兩事以上或一文可分入兩類者,應分入主要類目,再以
互見單分附於有關各卷內,以資參照。
(八)檔案如含有時間地域等特性者,應另加細分附表符號,如時間附
表符號及地域附表符號,以資區別,而利檢調。
(九)承辦人員於承辦簽稿時應確認所承辦案件類目名稱,經由本院公
文管理系統或逕於紙本公文稿將分類號標註於右角下端檔號欄內
,如有附件另存並應註明。
十四、檔案管理單位應將案件(卷)隨時分類,不得積壓,收到歸檔之文
件,應以當日處理完畢並入檔為原則。
十五、檔案管理單位應將檔案資料輸入電腦,建立分類目錄,以利檢調,
對歸檔文卷內各項記載,如有變更,應隨時輸入電腦。
十六、電腦檔案管理系統,應以檔案分類表、案由、承辦單位、承辦人員
及日期等建立多重索引,以便檢調。
十七、檔案應依下列原則置入容具及排架:
(一)檔案經登入分類目錄及目次表後,均應納入檔案夾,卷脊標明檔
號及保存年限。
(二)每一檔案夾以存放同一分類號之案卷為原則。
(三)檔案應依檔號大小之順序,小者在左,大者在右,由左至右,由
上至下排列。
十八、機密檔案應另備專櫃存放,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於解密後,依普
通檔案保管。
十九、檔案保管場所,非檔案管理人員,未經許可,不得擅入。
二十、本院各單位借調檔案,應依本要點第二十一點第一項規定之程序辦
理。
其他機關因業務需要借調本院檔案,應依本要點第二十一點第二項
規定之程序辦理。
本院委員借調檔案,應依本要點第二十二點規定之程序辦理。
本院委員調用檔案、依法有權調用檔案之機關或人員調用本院檔案
,應依本要點第二十三點規定之程序辦理。
二十一、本院各單位借調檔案,以與承辦單位業務有關者為限。調案人應
填寫調案單,經單位主管人員簽章後,交檔案管理單位調案;借
調非主管案件時,應送會有關單位主管人員簽章同意。
其他機關因業務需要借調本院檔案,應備函提出請求,由承辦單
位依來函簽辦,經院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
二十二、本院委員因批辦人民書狀或經核派調查案件,認有必要,承辦單
位或協查人員應依前點第一項規定之程序借調檔案。
前項情形,本院委員亦得填寫調案單,敘明與執行業務有關事由
,逕送檔案管理單位送會承辦單位處理。承辦單位如無正當理由
,不得拒絕委員借調檔案。
二十三、本院委員經核派對院內行使調查職權,認有必要,得逕向檔案管
理單位調用該調查案件之檔案,但應給予收據。
本院以外依法有權調用檔案之機關或人員調用檔案,應備函載明
法律依據、調用目的及調用期間,由承辦單位依來函簽辦,經院
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二十四、借調或調用本院機密檔案,除分別依前三點規定程序辦理外,並
應經院長或其授權之機密核定權責人員核准。除有妨害國防、外
交上應保守之機密者,不得拒絕。
本院機密檔案調出時,以本院機密檔案專用封套密封後加蓋彌封
章,送調案人簽收。
二十五、下列檔案不得借調,但經調查委員或接續調查、督導委員同意者
,不在此限:
(一)不符第二十二點規定者。
(二)調查委員尚在調查中之案卷。
(三)調查報告已提出尚在委員會審查中之案卷。
(四)委員會尚未結案且調查委員尚在任或調查委員已卸任但經推派
委員接續調查或督導追蹤處理案件之案卷。
(五)調查委員或委員會決議就該調查案件不同意借調之部分。
(六)未經機密核定權責人員核准借調之機密檔案。
前項規定於本院各單位承辦及接續處理業務以外之人員,準用之
。
二十六、檔案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拆閱:
(一)糾彈案件之密封票袋、審查會速記錄。
(二)案件承辦委員認應保密而彌封之諮詢人員身分與紀錄、相關人
員要求保密、其他法令應注意保密等卷證。
二十七、歸檔文件,在未完成編管手續前,以暫不借調為原則。
二十八、檔案調出時,檔案管理人員應製作調案卡一份,置於原檔案卷夾
內,以便稽考。
檔案調出後,檔案管理人員應交予調案人逐件清點並簽收。
二十九、調案人應妥善保管檔案,不得遺失、轉借、轉抄,或有拆散、添
註、塗改、更換、抽取、污損或以其他方式變更檔案內容;其有
違反者,簽報權責長官處理。
調案人因辦理機密檔案之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作業,應依相關法
令規定註記檔案內容,不受前項不得添註、塗改之限制。
三十、檔案管理人員查檢歸還檔案齊全後,應按原類號分別入檔上架,並
將調案單退還調案人。
檔案管理單位對歸還之檔案,如發現調案人違反前點第一項情事,
調案單不予退還並簽報權責長官處理。
三十一、調出之檔案,除有公務急用,得隨時催還外,以三個月為限。
調案人逾期歸還檔案,由檔案管理單位於每月初,填催還單,向
調案人催還;調案人如仍需繼續使用時,應於催還單簽章並經單
位主管人員核章後,申請展期。
調案人經催還無正當理由仍不歸還檔案,由檔案管理單位簽請長
官核處。
被調用之檔案,承辦單位與檔案管理單位應注意有無逾期歸還情
形。
三十二、本院委員與職員離職時,人事單位應知會檔案管理單位。
本院委員與職員辦理離職手續時,應將離職單送檔案管理單位簽
章,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承辦案件應全部完成歸檔程序。
(二)借調機關內部之檔案應全部歸還,不得轉借。
(三)承辦他機關向本院借調或依法調用之檔案,其未歸還時,應依
相關規定列為職務移交事項。
三十三、檔案管理單位應依據分類目錄,逐案核對,每年定期清理一次,
並將現存檔案統計數字列表陳核。
三十四、各承辦單位,應於文件歸檔時,依案情並參照本院檔案保存年限
區分表(如附表)規定年限,填明保存年限。同案各件保存年限
不同時,以其中年限最長者為準。
三十五、承辦單位對其檔案保存年限如有變更,應簽報權責長官核准後,
通知檔案管理單位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規定辦理。
三十六、已屆滿保存年限之檔案,由檔案管理單位繕造檔案銷毀目錄,送
承辦單位表示意見,各單位認有延長保存年限之必要者,應簽註
延長年限及理由。
辦理銷毀檔案前,應將檔案銷毀目錄併同銷毀計畫,送交檔案中
央主管機關審核。如有辦理檔案鑑定者,應併附檔案鑑定報告。
前項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復同意後,應就核復意見再行檢視,
以辦理後續事宜,並簽報權責長官核准,會同有關單位派員監毀
。
三十七、已銷毀之檔案,應分別於檔案銷毀目錄及案卷目次表等有關目錄
,註記核准銷毀之文號及銷毀之日期;其有微縮、電子或其他方
式儲存之紀錄者,並應附註其編號,但全卷銷毀者,其案卷目次
表得免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