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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監察院院區開放參觀須知
民國 93 年 04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一、為開放監察院 (以下簡稱本院) 院區供民眾參觀,以彰顯本院國定古
    蹟建築特色,及增進民眾對本院職權行使之瞭解,特訂定「監察院院
    區開放參觀須知」 (以下簡稱本須知) 。

二、開放參觀時間及方式:
 (一) 開放時間:每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下午二時至四時。
 (二) 開放方式:
      1機關、學校或團體:須於預定參觀日二週前,填具申請表提出申
        請,每次參觀人數以五十人為限。
      2一般民眾:須於預定參觀日一週前,向本院提出申請,應於參觀
        日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向服務台辦理登記;如有婚紗攝影需求者,
        應於申請表上註明。
         (申請表格式如附件)

三、開放區域:以本院入口前廣場、敞廳、陳情受理中心、監察文史資料
    陳列室、議事廳及中庭花園為範圍。但遇特定節日時,得擴大開放區
    域。

四、參觀者應配合事項:
 (一) 依序遵循參觀動線,不得喧嘩、滯留或跨越導引線,進入非開放區
      域。
 (二) 服裝整齊,勿穿著不雅 (如:穿汗衫、背心、拖鞋等) ,並儘量減
      少隨身物品。
 (三) 禁止吸煙、飲食、嚼食檳榔、口香糖及攜帶寵物進入。
 (四) 禁止攜帶違禁品或其他危險物品進入。
 (五) 不得任意攜走或破壞本院公物。
 (六) 參觀時應將行動電話設定靜音或關閉;如須使用行動電話時,應離
      開室內。
 (七) 禁止攜帶與參觀無關之標語、旗幟等進入院區;如須陳情或會客,
      另依本院相關規定辦理。

五、參觀團體或人員,如有違反前項規定者,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糾正、
    制止或停止其參觀;情節嚴重者,並得限制一至二年內不得再申請參
    觀;如有違反其他法令情事者,依相關規定處理,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並予移送法辦。

六、如遇本院房舍整修、施工或舉行重要活動,及颱風、地震等天災停止
    上班,或其他不適宜參觀情事時,得暫停開放參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