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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監察院與審計部業務協調會報實施要點
民國 87 年 03 月 24 日

一  監察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加強院、部業務聯繫,並協調審計與糾舉
    、彈劾及糾正權行使,能密切相互配合,其能發揮整體監察功能,特
    訂定本要點。

二  本院與審計部業務協調會報 (以下簡稱本會報) 參加人員如左:
 (一) 監察委員。
 (二) 本院秘書長、副秘書長、監察業務處處長、監察調查處處長、財政
      及經濟委員會簡任秘書。
 (三) 審計部審計長、副審計長、主任秘書。

三  本會報開會時,得邀請院、部有關主管人員列席。

四  本會報由本院副院長召集,並為主席。副院長如因故不能主持時,由
    出席之監察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五  本會報之任務如左:
 (一) 關於「監察院與審計部權責劃分原則」執行情形之檢討及改進建議
      事項。
 (二) 關於審計制度、法規及措施之研究改進建議事項。
 (三) 關於監察權行使之協調配合事項。
 (四) 關於審計部報院核辦案件之處理協調事項。
 (五) 其他有關院、部業務協調聯繫事項。

六  本會報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七  本會報決定事項除須提報本院會議討論者外,餘由院長核定後施行。

八  本會報行政事務由本院綜合規劃室負責。

九  本要點經院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