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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監察院公報編印要點
民國 87 年 04 月 30 日

一  本院公報之編印依本要點辦理。

二  刊登公報之文件須經秘書長審核。

三  公報刊登內容如左:
 (一) 彈劾案
 (二) 糾舉案
 (三) 糾正案
 (四) 調查報告
 (五) 巡察報告
 (六) 審計業務
 (七) 監察法令
 (八) 會議紀錄
 (九) 選舉事項
 (十) 工作報導
 (十一) 年度工作檢討會議檢討意見
 (十二)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十三) 訴願決定書及行政訴訟判決書
 (十四) 人事動態
 (十五) 本院新聞
 (十六) 一般法令
 (十七) 特載
 (十八) 專論 (監察制度研究報告及論著)
 (十九) 其他有關本院業務之論著

四  各單位擬刊登公報之文稿應於核定或公布後即送綜合規劃室彙編,除
    書面資料註明「刊登公報」外,其文稿若已輸入電腦者,應另附電腦
    資料檔之磁片,如有時間性者並加說明。

五  彈劾案、糾舉案、糾正案、新聞稿及其他有時間性之文稿,應優先刊
    登公報。

六  公報在付印前,遇有前項急待刊登之文稿,得經秘書長核可優先刊登
    。

七  調查、審查或研究報告之刊登,應依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行之。

八  總統文告,本院院長副院長及各委員之重要言論,得刊登公報。

九  監察委員對監察制度的改進、案例分析、國外監察制度,以及國內外
    監察制度的比較等研究報告、學術論著經委員同意後刊登。本院及審
    計部人員或社會人士發表有關監察及審計業務有參考價值之言論,經
    徵得原著作人同意後,亦得酌登本院公報。

十  刊登公報文稿之附件,須省略或摘要刊登者,應於文稿內分別註明。

十一  文稿中如有應行保密或無須刊登部份,送登單位應先予刪除。

十二  公報文稿以一次刊登完畢為原則,如篇幅過長者,得分期刊登。

十三  本院公報每週印行一期,必要時得兩期合併,如稽延資料過多,應
      即增加篇幅或期次。

十四  本院必要時得發行公報專刊,由業務主管單位編印發行並管理之。

十五  本院公報於出刊後得建置於本院電腦網站,俾便各界民眾及本院同
      仁查閱。

十六  本院公報除與各公私機關團體交換書刊外,得委託經銷機構銷售,
      酌收成本費。

十七  本院公報每年應裝訂合訂本,分送全體委員及有關單位,各期公報
      單行本應保存三年。

十八  本要點報奉院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