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建立公報制度,主動公開政府資訊,保障
人民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刊登公報之文件須經秘書長審核。
三、公報刊登內容如下:
(一)彈劾案
(二)糾舉案
(三)糾正案
(四)巡察報告
(五)審計業務
(六)監察法規
(七)會議紀錄
(八)工作報導
(九)訴願決定書
(十)人事動態
(十一)大事記
(十二)特載
(十三)專論(監察制度研究報告及論著)
(十四)其他
四、各單位擬刊登公報之文稿應於核定或公布後即送綜合業務處彙編,除
書面資料註明「刊登公報」外,並應附加電子檔,如有時間性者並加
說明。
五、彈劾案、糾舉案、糾正案及其他有時間性之文稿,應優先刊登公報。
六、公報在付印前,遇有前項急待刊登之文稿,得經秘書長核可優先刊登
。
七、調查、審查或研究報告之刊登,應依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行之。
八、總統文告,本院院長副院長及各委員之重要言論,得刊登公報。
九、監察委員對監察制度的改進、案例分析、國外監察制度,以及國內外
監察制度的比較等研究報告、學術論著經委員同意後刊登。本院及審
計部人員或社會人士發表有關監察及審計業務有參考價值之言論,經
徵得原著作人同意後,亦得酌登本院公報。
十、刊登公報文稿之附件,須省略或摘要刊登者,應於文稿內分別註明。
十一、文稿中如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監察調查相關業務與個人資料保
護法適用之研究結論」應行保密,或無須刊登部分,送登單位應先
予遮隱或刪除。
十二、公報文稿以一次刊登完畢為原則,如篇幅過長者,得分期刊登。
十三、本院公報每週印行一期,必要時得二至三週印行一期;如稽延資料
過多,應即增加篇幅或期次。
十四、本院必要時得發行公報專刊,由業務主管單位編印發行並管理之。
十五、本院公報於出刊後,電子檔得同步刊行本院全球資訊網,俾便各界
民眾及本院同仁查閱。
十六、本院公報除贈閱及訂閱外,得委託經銷機構銷售,酌收成本費。
十七、本院公報每年應裝訂合訂本,得分送有需求之機關、單位,各期公
報單行本應保存三年,並得分送本院有需求之委員及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