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監察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使行政作業流程標準化,並改進行政作業
程序,藉以簡化工作,以提昇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院各單位應依其職掌之工作項目,製訂標準作業程序,以供承辦業
務依循。
三 標準作業程序,應包括: (一) 項目名稱 (二) 編號 (三) 法令依據
(四) 作業注意事項 (五) 使用書表 (六) 備註等項,並繪製流程圖
。
四 各單位製訂之標準作業程序,除因所依據之法令規章增修或廢止,應
即時配合增訂、修訂或廢止外,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於二個月
內增訂、修訂或廢止相關標準作業程序:
(一) 新設單位或原有單位整併。
(二) 職掌之工作項目增減或變更。
(三) 因其他單位業務之變更,須配合增修本單位之作業程序。
五 綜合規劃室應每半年通知各單位,就其職掌工作項目,檢討有無增訂
、修訂或廢止其標準作業程序之必要。
六 各單位增訂、修訂或廢止標準作業程序時,應接本要點第三點之規定
並研提意見,會知綜合規劃室及相關單位,提工作會報討論通過後,
陳請核定。
七 各單位製訂之標準作業程序,由綜合規劃室彙編成冊,分送各單位人
員使用。其增刪、更新者亦同。
八 為評估各單位執行標準作業程序之成效,每半年由綜合規劃室簽請組
成稽核小組,不定期稽核一次,並根據稽核結果,簽請獎勵。
九 本要點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