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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監察院標準作業程序實施要點
民國 89 年 12 月 14 日

一  監察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使行政作業流程標準化,並改進行政作業
    程序,藉以簡化工作,以提昇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院各單位應依其職掌之工作項目,製訂標準作業程序,以供承辦業
    務依循。

三  標準作業程序,應包括: (一) 項目名稱 (二) 編號 (三) 法令依據
     (四) 作業注意事項 (五) 使用書表 (六) 備註等項,並繪製流程圖
     。

四  各單位製訂之標準作業程序,除因所依據之法令規章增修或廢止,應
    即時配合增訂、修訂或廢止外,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於二個月
    內增訂、修訂或廢止相關標準作業程序:
 (一) 新設單位或原有單位整併。
 (二) 職掌之工作項目增減或變更。
 (三) 因其他單位業務之變更,須配合增修本單位之作業程序。

五  綜合規劃室應每半年通知各單位,就其職掌工作項目,檢討有無增訂
    、修訂或廢止其標準作業程序之必要。

六  各單位增訂、修訂或廢止標準作業程序時,應接本要點第三點之規定
    並研提意見,會知綜合規劃室及相關單位,提工作會報討論通過後,
    陳請核定。

七  各單位製訂之標準作業程序,由綜合規劃室彙編成冊,分送各單位人
    員使用。其增刪、更新者亦同。

八  為評估各單位執行標準作業程序之成效,每半年由綜合規劃室簽請組
    成稽核小組,不定期稽核一次,並根據稽核結果,簽請獎勵。

九  本要點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