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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院標準作業程序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2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院台綜企字第1114030225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綜合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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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使行政作業流程標準化,並改進行政作業
    程序,藉以簡化工作,提昇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各單位應依其職掌工作項目,訂定標準作業程序,以供承辦業務
    之依循。

三、本院為審議及稽核各單位訂定之標準作業程序,設標準作業程序專案
    小組。該小組由副秘書長擔任召集人,成員五至八人,由秘書長就本
    院一級單位主管人員指派擔任之,並置執行秘書一人。

四、標準作業程序,應包括:
(一)項目名稱。
(二)編號。
(三)法令依據。
(四)作業注意事項。
(五)使用書表。
(六)備註等項,並繪製流程圖。

五、各單位訂定之標準作業程序,除因所依據之法令規章制(訂)定、修
    正或廢止(停止適用),應即時配合訂定、修正或停止適用外,如遇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於二個月內訂定、修正或停止適用相關標準作
    業程序:
(一)新設單位或原有單位整併。
(二)職掌之工作項目增減或變更。
(三)因其他單位業務之變更,須配合增修本單位之作業程序。

六、綜合業務處於每年一月及七月通知各單位,就其職掌工作項目,檢討
    有無訂定、修正或停止適用其標準作業程序之必要。

七、各單位訂定、修正或停止適用標準作業程序時,應按本要點第四點之
    規定,研提意見,送綜合業務處彙提專案小組審議,再提本院工作會
    報討論通過後,陳請核定後實施。但各單位對規範單位內部或內容較
    單純簡易,認不須送專案小組審查之標準作業程序,得陳報核定後,
    採預告七天方式公布於院區網路,期間各單位如仍有修正意見則逕送
    綜合業務處彙辦,如無修正意見再以院函下達。

八、各單位研訂標準作業程序時,應視需要,訂定緊急狀況處理原則。

九、各單位訂定、修正或停止適用之標準作業程序,由綜合業務處負責更
    新本院院區網路標準作業程序子系統之資料,以供本院各單位人員查
    閱使用。

十、為評估各單位執行標準作業程序之成效,得由專案小組不定期稽核,
    並根據稽核結果,簽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