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監察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使行政作業流程標準化,並改進行政作業
程序,藉以簡化工作,以提昇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院各單位應依其職掌之工作項目,製訂標準作業程序,以供承辦業
務依循。
三 本院為審議暨稽核各單位製訂之標準作業程序,設標準作業程序改進
小組。該小組由副秘書長擔任召集人,成員包括綜合規劃室、資訊室
及人事室之主管人員。
四 標準作業程序,應包括: (一) 項目名稱 (二) 編號 (三) 法令依據
(四) 作業注意事項 (五) 使用書表 (六) 備註等項,並繪製流程圖
。
五 各單位製訂之標準作業程序,除因所依據之法令規章增修或廢止,應
即時配合增訂、修訂或廢止外,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於二個月
內增訂、修訂或廢止相關標準作業程序:
(一) 新設單位或原有單位整併。
(二) 職掌之工作項目增減或變更。
(三) 因其他單位業務之變更,須配合增修本單位之作業程序。
六 綜合規劃室應每半年通知各單位,就其職掌工作項目,檢討有無增訂
、修訂或廢止其標準作業程序之必要。
七 各單位增訂、修訂或廢止標準作業程序時,應按本要點第四點之規定
並研提意見,送綜合規劃室彙提本院標準作業程序改進小組審議,再
提本院工作會報討論通過後,陳請核定。
八 各單位增訂、修訂或廢止之標準作業程序,由綜合規劃室負責更新本
院院區網路標準表單管理子系統之資料,以供本院各單位人員查閱使
用。
九 為評估各單位執行標準作業程序之成效,每年由本院標準作業程序改
進小組,不定期稽核一次,並根據稽核結果,簽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