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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監察院標準作業程序實施要點
民國 98 年 07 月 13 日

一、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使行政作業流程標準化,並改進行政作業
    程序,藉以簡化工作,提昇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各單位應依其職掌工作項目,製訂標準作業程序,以供承辦業務
    之依循。

三、本院為審議暨稽核各單位製訂之標準作業程序,設標準作業程序專案
    小組。該小組由副秘書長擔任召集人,成員 5  至 8  人,由秘書長
    就本院一級單位主管人員指派擔任之,並置執行秘書 1  人。

四、標準作業程序,應包括:(一)項目名稱(二)編號(三)法令依據
    (四)作業注意事項(五)使用書表(六)備註等項,並繪製流程圖
    。

五、各單位製訂之標準作業程序,除因所依據之法令規章增修或廢止,應
    即時配合增訂、修訂或廢止外,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於二個月
    內增訂、修訂或廢止相關標準作業程序:
(一)新設單位或原有單位整併。
(二)職掌之工作項目增減或變更。
(三)因其他單位業務之變更,須配合增修本單位之作業程序。

六、綜合規劃室於每年 1  月及 7  月通知各單位,就其職掌工作項目,
    檢討有無增訂、修訂或廢止其標準作業程序之必要。

七、各單位增訂、修訂或廢止標準作業程序時,應按本要點第四點之規定
    ,研提意見,送綜合規劃室彙提專案小組審議,再提本院工作會報討
    論通過後,陳請核定並發布實施。

八、各單位研訂標準作業程序時,應視需要,訂定緊急狀況處理原則。

九、各單位增訂、修訂或廢止之標準作業程序,由綜合規劃室負責更新本
    院院區網路標準作業程序子系統之資料,以供本院各單位人員查閱使
    用。

十、為評估各單位執行標準作業程序之成效,得由專案小組不定期稽核,
    並根據稽核結果,簽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