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察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建立出版品管理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出版品係以本院經費或名義出版或發行之圖書、連續性出
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籍資料。
三、本院暨所屬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辦理出版品之編號、寄存、
銷售等管理事項。本院出版品專責單位為綜合規劃室,辦理上述出版
品管理事項。本院並得定期查核所屬機關之執行績效。
四、本院各單位出版品編印應辦理事項:
(一)出版品編印應擬定編印規範,簽會綜合規劃室,經奉核後,將出版
品相關資料登錄於本院出版品管理系統,由綜合規劃室依「政府出
版品管理作業要點」規定,申請各項編號。
(二)承辦單位得籌組編印小組審查。
(三)承辦單位應要求廠商印製樣書,依合約規定審查後,簽會綜合規劃
室作出版品形制上之最後檢查。
(四)應指派專人辦理出版品管理,並更新出版品管理系統資料。
五、出版品之編號申請:
(一) 統一編號:由綜合規劃室經政府出版品網,申請出版品統一編號 (
GPN),並列印申請單。
(二) 國際標準書號或國際標準期刊號:出版品 GPN 申請單及相關書目
資料 (書名頁、目次頁、版權頁) 各乙份,由綜合規劃室傳真國家
圖書館標準書號中心,申請國際標準書號 (ISBN) 、出版品預行編
目 (CIP) 或函送代轉申請國際標準期刊號 (ISSN) 。
六、出版品之基本形制:
(一)圖書類應記載下列事項(示例如附件一):
1.封面:書名、出版機關。
2.封底:GPN 、ISBN 及條碼、定價或工本費。
3.書名頁:書名、出版機關、著(編、譯)者、出版年月。
4.版權頁:上半頁為 CIP 資料,下半頁記錄出版品基本資料,包
含書名、著(編、譯)者、出版機關(地址、網址、編印或統一
分發單位電話)、監察院檢舉信箱、政風檢舉資訊、出版年月、
版(刷)次、定價或工本費、展售處(地址、電話、網址)、
GPN 、ISBN。
5.非騎馬釘裝且厚度在○.五公分以上或內頁超過一百頁以上者,
書脊上應載書名、出版機關。
(二)連續性出版品應記載下列事項(示例如附件二):
1.封面:刊名、出版機關、ISSN、刊期頻率、卷期編次、出版年月
。
2.封底:GPN 、ISSN 及條碼、定價或工本費。
3.版權頁:印製刊名(如有更改,應註明原刊名及更改日期)、出
版機關(地址、網址、編印或統一分發單位電話)、編者、監察
院檢舉信箱、政風檢舉資訊、出版年月、創刊年月、刊期頻率(
如有更改,應註明原刊期頻率及更改日期)、其他類型版本說明
、定價或工本費、展售處(地址、電話、網址)、GPN 、ISSN。
4.非騎馬釘裝且厚度在○.五公分以上者,書脊上應載刊名、出版
機關、卷期(無卷期者應載出版年月)。
(三)視聽類之電子出版品或非書資料出版品應記載下列事項(示例如附
件三)
1.錄影節目帶(含錄影帶及影碟型式等)外盒部分:題名、內容大
要、出版機關(含代表人、地址、網址、承辦單位電話)、錄音
(影)或製作單位(住址、電話)、出版年月、長度、級別、核
准字號或免送審類別、權利範圍(註明家用或公開播映用)、GP
N 、相關國際編號、定價或工本費、監察院檢舉信箱、政風檢舉
資訊、展售處(地址、電話、網址)、其他類型版本說明。
2.錄影帶之側面及影碟型式之碟面標籤:題名、長度、級別、核准
字號或免送審類別、權利範圍(註家用或公開播映用)、出版機
關(代表人、地址)、GPN 、相關國際編號、定價或工本費、展
售處(地址、電話、網址)、其他類型版本說明。
3.錄音資料帶(含錄音帶及光碟型式等)外盒部分:題名、內容大
要、出版機關(含地址、網址、承辦單位電話)、錄音或製作單
位(住址、電話)、出版年月、長度、GPN 、相關國際編號、定
價或工本費、展售處(地址、電話、網址)、其他類型版本說明
。
4.錄音帶之帶面及光碟型式之片面標籤:題名、出版機關、錄音或
製作單位、長度、出版年月、GPN 、相關國際編號。
(四)非視聽類之電子出版品應記載下列事項(示例如附件四):
1.外盒部分:題名、內容大要、出版機關(機關、地址、網址、承
辦或統一分發單位電話)、製作單位(住址、電話)、監察院檢
舉信箱、政風檢舉資訊、出版年月、系統需求設備、GPN 、相關
國際編號、定價或工本費、其他類型版本說明、展售處(地址、
電話、網址)。
2.磁片或碟片部分:題名、出版機關、製作單位、出版年月、系統
需求設備、GPN 、相關國際編號。
3.電腦檔、資料庫及網頁等內容:題名、出版機關(地址、網址、
承辦單位電話)、製作單位、資料維護單位、出版年月、檔案格
式、系統需求設備、其他類型版本說明、GPN、相關國際編號。
(五)非視聽類之非書資料出版品應視需要參酌圖書、連續性出版品或電
子出版品規定辦理。
七、本院出版品印製前,有關著作人之認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及著作權
利用,應依照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約定之。並應於版權頁或外盒部分加
註著作權管理訊息,說明著作權歸屬以及授權管道或聯絡途徑。
八、出版品印製前,應先就分發、寄存、銷售、庫存等所需數量,妥為預
估,依照編印規範及標準作業流程辦理,承印廠商應使用本院造字檔
內碼,並應每月定期確認更新,交貨驗收時,承印廠商應提供原始內
文檔及全文 PDF 檔光碟片 (製作規格如附件五) 。
九、本院出版品紙本應以 A4 (21x29.5 公分) 、菊版八開 (21x29 公分
) 、四六版十六開 (19x26 公分) 、四六版十八開 (16x23 公分) 或
菊版十六開 (15x21 公分) 等規格擇一印製,並以橫書版面呈現,但
特殊性出版品得視需要自行設計,並應於編印前敘明。
十、本院出版品應於出版後,將出版品之原始內文檔及全文 PDF 檔光碟
片乙份,送由綜合規劃室統籌函轉行政院研考會,同意其利用該圖書
及再授權他人利用之權利 (詳如附件六) 。如出版品有特殊考量,應
於編印前敘明,得不在此限。
十一、出版品出版或發行後,應依規定將出版品分送下列單位:
(一)依「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送各寄存圖書館一份。
(二)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政府出版品管理處及國家圖書館各二份
。
(三)行政院秘書處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
(四)本院綜合規劃室及資訊室各二份。
十二、本院出版品除僅供機關內部使用者外,應定價出售,原則每頁以新
台幣 1.1 元計算定價,宣導性書冊,則列工本費。
十三、本院出版品需交「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銷售者,由綜合規劃
室辦理。
十四、本院得與團體、私人合作或委託其出版、發行出版品,並收取合理
使用報酬。其報酬以現金為原則,必要時,得以等值出版品代替之
。
十五、本要點未規定者,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十六、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