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建立出版品管理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出版品係以本院經費或名義出版或發行之圖書、連續性出
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
三、本院暨所屬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辦理出版品之編號、寄存、
銷售等管理事項。本院出版品專責單位為綜合業務處,辦理上述出版
品管理事項。本院並得定期查核所屬機關之執行績效。
四、本院各單位出版品編印辦理事項:
(一)出版品編印得擬定編印規範,簽會綜合業務處,經奉核後,將出版
品相關資料及附件(含封面、內容大要、編/著/譯者簡介、書名
頁、版權頁、目次、序言/導讀等)登載於本院出版品管理系統,
以電子郵件或紙本通知綜合業務處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規定
,申請各項編號。
(二)承辦單位得籌組編印小組審查。
(三)承辦單位得要求廠商印製樣書,依合約規定審查。
(四)應指派專人辦理出版品管理,並更新出版品管理系統資料。
五、出版品之編號申請:
(一)統一編號:由綜合業務處向國家圖書館國際標準書號中心(以下簡
稱書號中心),申請出版品統一編號(GPN ),並同時申請銷售收
入免徵營業稅之認可。
(二)國際標準書號或國際標準期刊號、出版品預行編目:由綜合業務處
向書號中心,申請國際標準書號(ISBN)、出版品預行編目(CIP
)或得代轉申請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
六、本院出版品印製前,有關著作人之認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及著作權
之授權利用等約定事項,應依照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辦理之。出版品引
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時,應以註解或參考書目方式,註明所引用資料
之出處。
七、出版品印製前,應先就分發、寄存、銷售、庫存等所需數量,妥為預
估,依照編印規範及標準作業流程辦理,承印廠商應使用本院造字檔
內碼,並應每月定期確認更新,交貨驗收時,承印廠商交付之電子檔
應含封面及內文之排版檔、印製用 PDF 檔及數位化格式檔案(如
ePub 檔等)。
八、本院出版品紙本得以 A4(21x29.5 公分)、菊版八開(21x29 公分
)、四六版十六開(19x26 公分)、四六版十八開(16x23 公分)或
菊版十六開(15x21 公分)等規格擇一印製,並以橫書版面呈現,但
特殊性出版品得視需要自行設計,並於編印前敘明。
九、本院出版品得於出版後,將出版品之電子檔一份送由綜合業務處函轉
文化部,於已取得著作財產權範圍內,同意授權由該部辦理相關著作
權利用,並由該部統籌洽定其合理使用報酬。
十、出版品出版或發行後,應依規定將出版品分送下列機關或單位:
(一)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送各寄存圖書館一份。
(二)國家圖書館二份。
(三)立法院國會圖書館一份。
(四)本院綜合業務處二份。
本院各單位得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第六點、第七點規定,辦理
出版品保存及淘汰作業,以利庫存作業及流通。惟應至少保存實體出
版品三至五冊(部、件)或電子檔。
辦理出版品淘汰作業時,得採銷毀或轉贈圖書館、民間團體等方式為
之。
十一、本院出版品除僅供機關內部使用者外,售價以編製成本為計算基礎
,並得視版稅、管銷費用、委託代售費用、倉儲運費、行銷推廣及
特殊使用目的等因素考量增減之。
十二、本院出版品需交「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銷售者,由綜合業務
處辦理。
十三、本院得與團體、私人合作或委託其出版、發行出版品,並收取合理
使用報酬。其報酬以現金為原則,必要時,得以等值出版品代替之
。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