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監察院(90)院台綜字第 901101172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14 點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監察院(九二)秘台綜字第 0921100570
號函修正發布第 4、5、8 點條文;增訂第 9 點條文;原第 9 點條
文修正並遞改為第 10 點條文;原第 10~14 點條文遞改為第 11~15
點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監察院(九三)秘台綜字第 0931100711 號
函修正發布第 6~8 點條文;增訂第 9 點條文;原第 9 點條文修正
並遞改為第 10 點條文;原第 10~15 點條文遞改為 11~16 點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監察院(97)院台綜字第 0971100566
函修正下達第 4、6、11、12 點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日監察院(98)院台綜字第 0981100425 號
函修正發布第 7 點條文及其附件四之一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監察院院台綜字第 1031130623 號函
修正第 4、5、10、11 點條文及第 6 點條文之附件三、第 10 點條文
之附件六;刪除第 16 點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日監察院院台綜字第 1094030159 號函修正
第 3~5、10、11、13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8.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十二日監察院院台綜企字第 1104030309 號函修
正第 4、5 點條文;刪除第 6 點條文,原第 7~15 點條文修正並遞
移為第 6~14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9.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七日監察院院台綜企字第 1114030825 號函修
正第 2、4、7、9~11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