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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監察院出版品管理要點
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一、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建立出版品管理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出版品係以本院經費或名義出版或發行之圖書、連續性出
    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籍資料。

三、本院暨所屬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辦理出版品之編號、寄存、
    銷售等管理事項。本院出版品專責單位為綜合業務處,辦理上述出版
    品管理事項。本院並得定期查核所屬機關之執行績效。

四、本院各單位出版品編印應辦理事項:
(一)出版品編印應擬定編印規範,簽會綜合規劃室,經奉核後,將出版
      品相關資料登錄於本院出版品管理系統,由綜合業務處依「政府出
      版品管理要點」規定,申請各項編號。
(二)承辦單位得籌組編印小組審查。
(三)承辦單位應要求廠商印製樣書,依合約規定審查後,簽會綜合業務
      處作出版品形制上之最後檢查。
(四)應指派專人辦理出版品管理,並更新出版品管理系統資料。

五、出版品之編號申請:
(一)統一編號:由綜合業務處經政府出版品資訊網,申請出版品統一編
      號(GPN ),並列印申請單。
(二)國際標準書號或國際標準期刊號:出版品 GPN  申請單及相關書目
      資料(書名頁、目次頁、版權頁)各乙份,由綜合規劃室傳真國家
      圖書館標準書號中心,申請國際標準書號(ISBN)、出版品預行編
      目(CIP )或函送代轉申請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

六、出版品之基本形制:
(一)圖書類應記載下列事項(示例如附件一):
      1.封面:書名、出版機關。
      2.封底:GPN、ISBN 及條碼、定價或工本費。
      3.書名頁:書名、出版機關、著(編、譯)者、出版年月。
      4.版權頁:上半頁為 CIP  資料,下半頁記錄出版品基本資料,包
        含書名、著(編、譯)者、出版機關(地址、網址、編印或統一
        分發單位電話)、監察院檢舉信箱、政風檢舉資訊、出版年月、
        版(刷)次、定價或工本費、展售處(地址、電話、網址)、
        GPN、ISBN。
      5.非騎馬釘裝且厚度在○.五公分以上或內頁超過一百頁以上者,
        書脊上應載書名、出版機關。
(二)連續性出版品應記載下列事項(示例如附件二):
      1.封面:刊名、出版機關、ISSN、刊期頻率、卷期編次、出版年月
        。
      2.封底:GPN、ISSN 及條碼、定價或工本費。
      3.版權頁:印製刊名(如有更改,應註明原刊名及更改日期)、出
        版機關(地址、網址、編印或統一分發單位電話)、編者、監察
        院檢舉信箱、政風檢舉資訊、出版年月、創刊年月、刊期頻率(
        如有更改,應註明原刊期頻率及更改日期)、其他類型版本說明
        、定價或工本費、展售處(地址、電話、網址)、GPN、ISSN。
      4.非騎馬釘裝且厚度在○.五公分以上者,書脊上應載刊名、出版
        機關、卷期(無卷期者應載出版年月)。
(三)視聽類之電子出版品或非書資料出版品應記載下列事項(示例如附
      件三):
      1.錄影節目帶(含錄影帶及影碟型式等)外盒部分:題名、內容大
        要、出版機關(含代表人、地址、網址、承辦單位電話)、錄音
        (影)或製作單位(住址、電話)、出版年月、長度、級別、核
        准字號或免送審類別、權利範圍(註明家用或公開播映用)、
        GPN、相關國際編號、定價或工本費、監察院檢舉信箱、政風檢
        舉資訊、展售處(地址、電話、網址)、其他類型版本說明。
      2.錄影帶之側面及影碟型式之碟面標籤:題名、長度、級別、核准
        字號或免送審類別、權利範圍(註家用或公開播映用)、出版機
        關(代表人、地址)、GPN 、相關國際編號、定價或工本費、展
        售處(地址、電話、網址)、其他類型版本說明。
      3.錄音資料帶(含錄音帶及光碟型式等)外盒部分:題名、內容大
        要、出版機關(含地址、網址、承辦單位電話)、錄音或製作單
        位(住址、電話)、出版年月、長度、GPN 、相關國際編號、定
        價或工本費、展售處(地址、電話、網址)、其他類型版本說明
        。
      4.錄音帶之帶面及光碟型式之片面標籤:題名、出版機關、錄音或
        製作單位、長度、出版年月、GPN 、相關國際編號。
(四)非視聽類之電子出版品應記載下列事項(示例如附件四):
      1.外盒部分:題名、內容大要、出版機關(機關、地址、網址、承
        辦或統一分發單位電話)、製作單位(住址、電話)、監察院檢
        舉信箱、政風檢舉資訊、出版年月、系統需求設備、GPN 、相關
        國際編號、定價或工本費、其他類型版本說明、展售處(地址、
        電話、網址)。
      2.磁片或碟片部分:題名、出版機關、製作單位、出版年月、系統
        需求設備、GPN 、相關國際編號。
      3.電腦檔、資料庫及網頁等內容:題名、出版機關(地址、網址、
        承辦單位電話)、製作單位、資料維護單位、出版年月、檔案格
        式、系統需求設備、其他類型版本說明、GPN 、相關國際編號。
(五)非視聽類之非書資料出版品應視需要參酌圖書、連續性出版品或電
      子出版品規定辦理。

七、本院出版品印製前,有關著作人之認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及著作權
    利用,應依照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約定之。並應於版權頁或外盒部分加
    註著作權管理訊息,說明著作權歸屬以及授權管道或聯絡途徑。出版
    品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時,應以註解或參考書目方式,註明所引用
    資料之出處(格式說明及範例如附件四之一)

八、出版品印製前,應先就分發、寄存、銷售、庫存等所需數量,妥為預
    估,依照編印規範及標準作業流程辦理,承印廠商應使用本院造字檔
    內碼,並應每月定期確認更新,交貨驗收時,承印廠商應提供原始內
    文檔及全文 PDF  檔光碟片(製作規格如附件五)。

九、本院出版品紙本應以A4(21x29.5 公分)、菊版八開(21x29 公分)
    、四六版十六開(19x26 公分)、四六版十八開(16x23 公分)或菊
    版十六開(15x21 公分)等規格擇一印製,並以橫書版面呈現,但特
    殊性出版品得視需要自行設計,並應於編印前敘明。

十、本院出版品應於出版後,將出版品之原始內文檔及全文 PDF  檔光碟
    片乙份,送由綜合業務處統籌函轉文化部,同意其利用該圖書及再授
    權他人利用之權利(詳如附件六)。如出版品有特殊考量,應於編印
    前敘明,得不在此限。

十一、出版品出版或發行後,應依規定將出版品分送下列機關或單位:
  (一)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送各寄存圖書館一份。
  (二)國家圖書館二份。
  (三)立法院國會圖書館一份。
  (四)本院綜合業務處二份。

十二、本院出版品除僅供機關內部使用者外,應定價出售,原則每頁以新
      台幣一.一元計算定價,宣導性書冊,則列工本費。

十三、本院出版品需交「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銷售者,由綜合業務
      處辦理。

十四、本院得與團體、私人合作或委託其出版、發行出版品,並收取合理
      使用報酬。其報酬以現金為原則,必要時,得以等值出版品代替之
      。

十五、本要點未規定者,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