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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監察院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費支用要點
民國 109 年 04 月 06 日

一、為規範監察院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費(以下簡稱調查研究費)各項經
    費之使用、核銷,特訂定本要點。

二、調查研究費支給期間為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案(以下簡稱研究案)立
    案當年八月一日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

三、調查研究費支給對象及使用範圍如下:
(一)監察委員研究費。
(二)協助研究人員慰勞費,每人依參與協助案件及參與期間支領每月新
      臺幣(下同)二千元至四千元,由各研究案之召集委員及參與委員
      共同決定。
(三)受邀參加諮詢會議之學者專家出席費及其國內交通補助費。
(四)研究案報告印製費。
(五)其他經各研究案委員認定之專屬相關費用。

四、每位委員無論參與研究案數多寡,依實際辦理研究之期程,每人每月
    以一萬八千元(如有變動以核定費用為準)支給統籌運用,最多以十
    二個月為限,不得延期,並於最終結算時多退少補。
    監察委員研究費及協助研究人員慰勞費分二期支給,於派查後支給第
    一期(當年八月至十二月);於報告完成並提經各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支給第二期(翌年一月至七月)。

五、調查研究費支用之分配,由各研究案之召集委員及委員共同決定。

六、核銷時,監察委員研究費及協助研究人員慰勞費憑個人開立之領據報
    支,並登錄個人所得;其他各項支出應檢附支出原始憑證報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