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公開、公正、公平,落實平時考核,保障
同仁權益,提高行政效能,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五條、第十三條及同
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本院職員之平時考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職員,係指本院任用及聘用僱用之人員。
三、本院職員之平時考核應按照本院職員平時考核紀錄表(如附表,以下
簡稱紀錄表)之規定,就工作、操行、學識及才能考核之。
四、本院各級單位主管人員應依據分層負責、逐級授權之原則,對屬員切
實考核。
五、各單位主管人員對屬員之平時考核,應依據其知能及專長,就其所擔
任職務之工作項目、品質、數量、職責程度與服務之績效、操行、學
識及才能之優劣事實,核實列入紀錄表,如有應予獎懲者,應送人事
室彙提考績委員會審議處理。
考核紀錄等級有D或E者,應由一級單位主管或其授權之人員與受考
人進行面談,其餘人員每年至少須實施面談一次;一級單位主管以上
人員之面談,由秘書長視需要彈性辦理。
六、各級主管人員對屬員之工作考核,應注意其工作項目、品質、數量、
職責及績效,如發現有不正常者,應立即作適當處理;如發現有違法
者,即移請政風室處理。
七、各級主管人員對屬員之操行考核,應注意其言行舉止,如發現有損害
機關或公務員聲譽者,應即作適當處理。
八、各級主管人員對屬員之學識考核,應注意其學識、經驗是否足以勝任
現職,如發現屬員學識不足、經驗欠缺或專長與其職務不相當之情事
,應調整其工作或職務或施以專長訓練或輔導其進修。
九、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屬員之才能考核,應注意其工作信心、服務熱忱、
任務之執行、領導能力及發展潛能等,本適才適所原則,指派其工作
。對才能不足勝任其職務者,應調整工作或職務。
十、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平時考核優良者,應予適當之培育歷練,使其勝任
較高職務之工作。對於平時考核欠佳者,應予輔導鼓勵,使其能勝任
職務。如有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事者,應簽報予
以資遣。
聘用僱用人員平時考核欠佳者,應簽報解除聘用僱用。
十一、紀錄表及所附相關考核紀錄資料,應切實作為辦理年終考績及任免
獎懲、升遷、培育、訓練及進修等之重要依據。
十二、各級主管人員對屬員平時優劣事蹟,認為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
細則第四條考列甲等條件,或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六條考列丁等條件
者,應記載於紀錄表,作為年終考績填載考績表及考列甲等或丁等
之依據。
十三、各單位主管人員應隨時將屬員優劣事蹟記錄於紀錄表,各級直屬長
官得隨時查閱,如發現有考核不當或與事實不符者,得交該單位主
管人員重新考核,並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中旬密送人事室彙陳院長
核閱。
十四、本院各單位職員職務調整時,原主管人員應將其平時考核紀錄資料
,密移新主管人員參考。
前項各項平時考核紀錄資料,自記錄之次年起保存五年,期滿後始
得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