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監察院職員平時考核要點
民國 99 年 12 月 06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公開、公正、公平,落實平時考核,保障
    同仁權益,提高行政效能,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五條、第十三條及同
    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本院職員之平時考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職員,係指本院任用及聘用僱用之人員。

三、本院職員之平時考核應按照本院職員平時考核紀錄表(如附表,以下
    簡稱紀錄表)之規定,就工作、操行、學識及才能考核之。

四、本院各級單位主管人員應依據分層負責、逐級授權之原則,對屬員切
    實考核。

五、各單位主管人員對屬員之平時考核,應依據其知能及專長,就其所擔
    任職務之工作項目、品質、數量、職責程度與服務之績效、操行、學
    識及才能之優劣事實,核實列入紀錄表,如有應予獎懲者,應送人事
    室彙提考績委員會審議處理。
    考核紀錄等級有D或E者,應由一級單位主管或其授權之人員與受考
    人進行面談,其餘人員每年至少須實施面談一次;一級單位主管以上
    人員之面談,由秘書長視需要彈性辦理。

六、各級主管人員對屬員之工作考核,應注意其工作項目、品質、數量、
    職責及績效,如發現有不正常者,應立即作適當處理;如發現有違法
    者,即移請政風室處理。

七、各級主管人員對屬員之操行考核,應注意其言行舉止,如發現有損害
    機關或公務員聲譽者,應即作適當處理。

八、各級主管人員對屬員之學識考核,應注意其學識、經驗是否足以勝任
    現職,如發現屬員學識不足、經驗欠缺或專長與其職務不相當之情事
    ,應調整其工作或職務或施以專長訓練或輔導其進修。

九、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屬員之才能考核,應注意其工作信心、服務熱忱、
    任務之執行、領導能力及發展潛能等,本適才適所原則,指派其工作
    。對才能不足勝任其職務者,應調整工作或職務。

十、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平時考核優良者,應予適當之培育歷練,使其勝任
    較高職務之工作。對於平時考核欠佳者,應予輔導鼓勵,使其能勝任
    職務。如有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事者,應簽報予
    以資遣。
    聘用僱用人員平時考核欠佳者,應簽報解除聘用僱用。

十一、紀錄表及所附相關考核紀錄資料,應切實作為辦理年終考績及任免
      獎懲、升遷、培育、訓練及進修等之重要依據。

十二、各級主管人員對屬員平時優劣事蹟,認為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
      細則第四條考列甲等條件,或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六條考列丁等條件
      者,應記載於紀錄表,作為年終考績填載考績表及考列甲等或丁等
      之依據。

十三、各單位主管人員應隨時將屬員優劣事蹟記錄於紀錄表,各級直屬長
      官得隨時查閱,如發現有考核不當或與事實不符者,得交該單位主
      管人員重新考核,並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中旬密送人事室彙陳院長
      核閱。

十四、本院各單位職員職務調整時,原主管人員應將其平時考核紀錄資料
      ,密移新主管人員參考。
      前項各項平時考核紀錄資料,自記錄之次年起保存五年,期滿後始
      得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