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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監察院駐衛警察隊維持陳情秩序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89 年 11 月 29 日

一、大門值勤隊員對來院請願或陳情之人員態度應和藹、禮節應周到,並
    妥適指引陳情人前往陳情受理中心。

二、請願人或陳情人,如欲面見值日委員或查詢陳情案件辦理情形時,由
    陳情受理中心服務人員負責處理,值勤隊員不得代為答覆。

三、請願人或陳情人遞送陳情書狀時,由陳情受理中心服務人員或收發室
    人員負責辦理,值勤隊員不得代為收受。

四、請願人或陳情人如要求會見院長、副院長或監察委員時,由陳情受理
    中心服務人員或相關人員聯絡,值勤隊員不得代為辦理。

五、值日委員接見請願人或陳情人時,值勤隊員應負責維護值日委員及職
    工之安全。

六、請願人或陳情人,應在陳情受理中心等候接見,未經許可,不得任其
    進入其他辦公處所。

七、團體性或集體性來院請願或陳情時,應告知依請願法第六、七條之規
    定,得推派代表十人以內進院,其餘人員不得進入,並疏導在大門廣
    場圍牆外休息等候,不得影響本院交通動線暢通。

八、團體性或集體性來院請願或陳情時,駐衛警察隊應依當時狀況加派人
    員維護院區安全,必要時協調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支援警
    力。

九、團體性或集體性請願或陳情,事先未經通知,突然來院時,大門值勤
    隊員除應立刻通報隊職幹部─(隊長、小隊長)、呼叫側門值勤隊員
    相互支援外,並應立即關閉大門廣場圍牆出入口之電動門,必要時得
    由隊長協調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支援警力。

十、請願人或陳情人進入院區後,應告知:不得張掛請願用之標語、布條
    、旗幟等物品。

十一、請願人或陳情人進入本院時,如持有危險物品(如汽油、刀械、棍
      棒等)或違禁品,應婉勸交值勤隊員代為保管;不聽規勸者,得拒
      絕其進入本院。必要時得協調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支援
      警方,將其帶離處理。

十二、請願人或陳情人,如有精神異常、暴力傾向,或持有棍、棒、刀械
      等具有殺傷力之物品者,應拒絕其進入院區,並採取必要之防範措
      施;必要時得協調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支援警力,將其
      帶離處理。

十三、請願人或陳情人,如有態度惡劣、咆哮、喧嘩、不遵守陳情請願規
      定或無理取鬧,值勤隊員應立即加以勸止;不聽勸告時,報告隊長
      (小隊長)處理。

十四、請願人或陳情人借用廁所時,僅限使用本院大門內一樓樓梯旁兩側
      之男女廁所。

十五、請願人或陳情人於陳情完畢後,應立即離開院區,不得於委員接待
      室、陳情受理中心或本院各辦公處所逗留。

十六、請願人或陳情人借用廁所時,陳情受理中心值勤隊員應於適當位置
      監控,防範陳情人擅闖其他辦公處所;於請願人或陳情人全部離院
      後,應查看廁所內有無遺留可疑物品或其他情事。

十七、團體性或集體性之請願人或陳情人,於院區外等候時,如須使用廁
      所時,應請其至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借用;對向其他機
      關請願或示威之遊行人員亦同。

十八、團體性或集體性之請願人或陳情人,在本院大門附近之活動情形,
      駐衛警察隊─隊長(小隊長)應視當時狀況,隨時向政風室報告,
      並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如發生特殊事件時,應以最迅速方式,向
      本院有關長官報告,並採取必要之處置措施。

十九、上下班之際,如有人數較多之請願人或陳情人,集結在本院大門附
      近時,駐警隊應注意維護安全並防範處理突發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