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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院維持陳情請願秩序及安全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院台政字第1131730068 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政風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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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持本院受理陳情請願秩序,強化機關安全維護工作,特訂定本注
    意事項。

二、值勤員警對來院請願或陳情之人應指引前往陳情受理中心,請願人或
    陳情人如不願進院內而在院外抗議者,值勤員警應立即通報主管單位
    及所屬隊部,並密切掌握現場狀況,必要時採取適當措施,或依當時
    狀況協調轄區警察機關到場處理。

三、請願人或陳情人於上班時間如要求會見值日委員或查詢陳情案件辦理
    情形時,由陳情受理中心人員負責處理,值勤員警不得代為答覆。

四、請願人或陳情人於上班時間遞送陳情書狀時,由陳情受理中心人員或
    收發室人員負責辦理,值勤員警不得代為收受。

五、請願人或陳情人於上班時間如要求會見院長、副院長或監察委員時,
    由陳情受理中心人員或服務臺依規定辦理,值勤員警不得代為辦理。

六、值日委員接見請願人或陳情人時,值勤員警應負責維護值日委員及職
    工之安全,遇有危安狀況,值日委員按警示鈴時,值勤員警應迅即處
    理。

七、請願人或陳情人應在陳情受理中心等候接見,值勤員警未依規定不得
    任其進入其他辦公處所。

八、遇有團體或集體來院請願或陳情時,值勤員警應配合陳情受理中心指
    示,原則以推派代表十人為限,開放進入院內請願或陳情,其餘人員
    不得進入,並疏導在大門廣場圍牆外休息等候,不得影響本院交通動
    線暢通。陳情受理中心如有其他相關需求,並應配合處理。
    值勤員警為維護院區安全,必要時得協調員警所屬之上級單位或轄區
    警察機關支援警力。

九、請願人或陳情人如有下列行為,值勤員警及陳情受理中心人員應予勸
    止:
    (一)  攜帶標語、布條、旗幟等物品進入院區。
    (二)  進入本院陳情受理中心,未經同意擅自錄音、攝(錄)影或進行
          網路直播等。

十、請願人或陳情人如有攜帶危害安全或衛生物品(如汽油、刀械、棍棒
    、可疑爆裂物品、污穢物等)進入院區,值勤員警應予勸止。不聽勸
    止時,值勤員警應進行蒐證並請其離開院區,必要時得協調轄區警察
    機關到場處理。

十一、請願人或陳情人如有態度惡劣、咆哮、喧嘩或不遵守本院陳情秩序
      者,值勤員警應加以勸止,如不聽勸止時,值勤員警應進行蒐證並
      請其離開院區,必要時得協調轄區警察機關到場處理。

十二、請願人或陳情人如有公然侮辱情事、施暴、毀損本院建築物、公物
      或其他構成刑事犯罪行為者,值勤員警得以現行犯逮捕並移請轄區
      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十三、請願人或陳情人如有演變為暴力抗爭活動、妨害交通、妨害自由、
      妨害公務等違法行為之虞時,值勤員警應與轄區警察機關連繫、協
      調,依法處理。

十四、請願人或陳情人借用廁所時,僅限本院大門一樓樓梯旁兩側之男女
      廁所。
      如遇團體或集體來院請願或陳情借用廁所時,原則每梯次以三人為
      限進入使用;非針對本院之團體或集體請願或陳情事件,亦同。
      請願人或陳情人借用廁所時,值勤員警應密切防範借用人擅闖其他
      辦公處所。

十五、請願人或陳情人於陳情完畢後,應立即離開院區,值勤員警應防止
      其於委員接待室、陳情受理中心或本院辦公處所等地逗留。

十六、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依監察院危機處理作業要點、監察院執行聚
      眾陳抗事件安全維護措施處理原則、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設置要點
      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