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監察院危機事件處理要點
民國 90 年 08 月 08 日

一、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維護本院首長、委員人身及寓所安全,增
    強院區安全維護,順利化解緊急、危機事件,並建立及強化本院危機
    處理系統及緊急通報支援系統,特依據「監察院危機事件處理計畫」
    訂定本要點。

二、處理緊急、危機事件之範圍如下:
(一)有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事故之虞事項。
(二)有災難(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事項。
(三)有犯罪發生或有發生之虞事項。
(四)有偶突發疾病或有發生之虞事項。
(五)其他緊急、危機事項。

三、本院應裝設緊急通報專線電話,二十四小時受理緊急、危機事件之通
    報。
    受理緊急、危機事件後,應迅速陳報上級長官及通知相關單位處理。
    受理緊急通報電話作業須知,另行訂定之。

四、緊急、危機事件之預防及處理,應依據「監察院危機事件處理計畫」
    辦理。

五、危機事件發生後,相關單位認有發布新聞必要者,應通知秘書處公關
    科簽奉核准後,發布新聞。

六、處理緊急、危機事件人員,因處置得宜,順利化解危機、或因而減低
    災害損失者,從優敘獎;因怠忽職守或處置失當,致緊急、危機事件
    未能及時支援處置,造成危機事件發生或擴大者,從嚴議處。

七、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