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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監察院公務車輛及駕駛人員管理要點
民國 87 年 05 月 01 日
第 一 章 通則
一  本院為落實公務車輛之調派使用、油料管理、保養維修及駕駛人之管
    理等事項,特定本要點。

二  本院公務車輛,依使用人及使用性質分為:
 (一) 首長專用車─係指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座車。
 (二) 委員專用車─係指委員座車。
 (三) 一般公務車─係指一般公務用轎車。
 (四) 交通車─係指供本院一般職員上下班使用之車輛。

三  本院公務車輛均應依規定投保全險。

四  本院公務車輛均應由主管單位建立車歷登記卡。

     第 二 章 車輛之調派與使用
五  本院公務車輛除首長專用車、委員專用車外,均由主管單位統一調派
    使用。

六  委員、職工申請使用一般公務車及交通車,應填具單,經核定後由主
    管單位調派。

七  申請使用人應督促駕駛注意行車安全,若駕駛有違規或重大安全事件
    ,使用人應於派車單內註記並通知主管單位處理。

八  公務車輛駕駛應服從使用人之指揮,並應將派車單內行車紀錄詳細記
    載,於用車完畢送請使用人簽名。

九  公務車輛主管人員每日應就派車單內行經地點、里程紀錄、及使用油
    料等詳加審核登記。

十  交通車供一般職員上下班使用,照核定路線按時開車,乘車人員不發
    給交通費,但交通車因故障或其他原因停開時,得核實發給交通費。

十一  除上下班時間外,本院委員職工借用交通車,應依本要點第六條之
      規定申請。其車輛消耗之油料及駕駛餐費由使用人負擔。

十二  委員職工為其本人或直系親屬辦理婚喪喜慶時,得申請借用一般公
      務車或交通車。

十三  委職員因公使用一般公務車或交通車,應依本要點第六條規定申請
      ,主管單位登記,如申請之時間已有其他人員登記使用時,依登記
      先後依序排定使用。

     第 三 章 油料之管理
十四  本院公務車輛耗油標準,於車輛完成交車手續後,由會計室及主管
      單位共同測試決定。

十五  院長座車每月核支油料六一四公升,副院長座車每月核支油料五五
      八公升,若有透支,應簽請核准後補發。

十六  秘書長、副秘書長座車、一般公務車、及交通車需用油料,應依耗
      油標準及里程核發。

十七  每月油料之使用消耗、結存,應於次月五日以前填具報表送核。

十八  公務車輛行駛,除院長、副院長車外,應每日提出行車報表,由主
      管單位核實登記,如有浮報情事,應予議處。

     第 四 章 保養與修理
十九  本院公務車輛之定期保養,除在保固期內,應依合約規定辦理外,
      其餘由本院修車技工辦理,若因本院設備無法承作時,得送原廠保
      養。

二十  本院公務車輛因機件損壞、故障,運轉不正常或路碼表失效等情形
      ,應即停駛,駕駛人應立即填寫「請修單」報修,以確保行車安全
      。

二十一  本院公務車輛換修零件,應依「本院辦理營繕工程及採購財物作
        業規範」規定程序辦理,駕駛人不得自行更換。

     第 五 章 車輛肇事之處理
二十二  本院公務車輛肇事時,應保持現場完整,並立即向附近警察機關
        報案及報告主管單位,如有傷亡,應先作救濟措施,主管單位接
        獲報告後,應立即赴現場協助有關單位處理。

二十三  公務車輛肇事後,主管單位除依行政程序簽報外,並應於保險限
        定期間內申辦理賠。

     第 六 章 駕駛人之管理
二十四  本院公務車駕駛之僱用,以一人一車為原則,除特殊情況採登記
        評選外,以公開甄試為主。

二十五  擔任本院公務車駕駛須具備職業駕駛執照,執有大客車職業駕駛
        執照得優先錄用,其他條件由主管單位定之。

二十六  本院公務車駕駛應本愛護車輛之立場,於行車前檢查各項機件功
        能,以策行車安全。並應保持車輛清潔,主管單位應不定期實施
        裝備檢查。

二十七  本院公務車駕駛嚴禁違反交通規則,若有違規事件,遭有關單位
        告發,駕駛人應負責繳納罰金,若因而肇事應予議處。

二十八  本院公務車輛用畢後,應即駛返車庫,無勤務時一律停放車庫或
        停車場,遇有特殊情形延誤時間者,應向主管單位報告,如未經
        調派而私用者,嚴予議處。

二十九  本院公務車駕駛在服勤時應注意禮貌,嚴禁酗酒,行駛中禁止吸
        煙。

三十  本院公務車駕駛在規定時間內,不得擅離職守,違者記過二次,同
      一年度內違反以上規定兩次者解僱。

三十一  本院公務車駕駛依規定不得在院外兼任營業用車輛駕駛或其他工
        作,違者記過二次,同一年度內違反以上規定兩次者解僱。

三十二  主管單位對駕駛應嚴加查考,如發現有違反規定者,立即簽報,
        對成績優良者,應於年終簽請核發獎金,以資鼓勵。

三十三  本要點奉  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