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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監察院辦理調查案件專業諮詢人員、證人或鑑定人之旅費、出席費或鑑定費支給要點
民國 84 年 01 月 10 日

一  監察院 (以下簡稱本院) 辦理調查案件邀請專業人員諮詢、證人作證
    或鑑定人鑑定,支給旅費、出席費或鑑定費,依本要點辦理。

二  支領旅費,其具公務員身分者,須以未向其服務機關支領差旅費者,
    始得支給。

三  專業諮詢人員或證人,其應領之旅費項目分為交通費、住宿費與膳什
    費。

四  專業諮詢人員或證人住居所非在台北市者依左列標準支給旅費:
   (一) 交通費:
        1 凡火車經過地區,均以莒光號票價發給;無火車經過者,按各該
          居住所一般客運汽車之票價發給。
        2 居住澎湖或國外地區,必須搭乘飛機者,按經濟艙飛機票價發給
          。
   (二) 住宿費:
        經本院認為必須住宿旅館者,每日支給住宿費新台幣八五○元。
   (三) 膳什費:
        每日支給新台幣四○○元 (本項費用含短程或計程車費) 。

五  專業諮詢人員、證人住居所與本院同在台北市者,支給膳什費新台幣
    四○○元 (本項費用含短程或計程車資) 。

六  專業諮詢人員每次至本院接受諮詢時,在新台幣二、○○○元範圍內
    支給出席費。

七  鑑定案件所需之鑑定器具、材料數量等費用檢據核實支給。

八  本要點之旅費、出席費及鑑定費由業務主管單位簽奉核定後在本院相
    關經費項下支應,其領據格式由秘書處會同會計室訂定之。

九  本要點經院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