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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院辦理調查案件專業諮詢人員通譯證人鑑定人旅費出席費日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1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院台調壹字第1120830541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監察調查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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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辦理調查案件邀請專業人員諮詢、通譯傳譯
    、證人作證或鑑定人鑑定,支給旅費、出席費、日費或鑑定費,依本
    要點辦理。支給標準如附表。

二、支領旅費,其具公務員身分者,須以未向其服務機關支領差旅費者,
    始得支給。

三、專業諮詢人員、通譯、證人及鑑定人,其應領之旅費項目分為交通費
    及住宿費。

四、本院邀請專業諮詢人員、通譯、證人、鑑定人,其住居所或服務處所
    距本院指定地點三十公里以外者,得衡酌實際情況,依下列標準支給
    旅費:
(一)交通費: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搭乘飛機、高
      鐵、船舶者,以經濟座(艙)位為限,並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
      件。但當日往返者,無須檢附。
(二)住宿費:檢據覈實支給。但每日不得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
      定簡任級以下人員住宿費報支數額上限。

五、專業諮詢人員、通譯每次接受諮詢或進行傳譯時,依中央政府各機關
    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支給出席費。
    未親自出席,而以書面、錄音或錄影等方式提供意見者,不得支給出
    席費。

六、證人、鑑定人每次作證或鑑定,支給日費新臺幣五百元。

七、鑑定案件所需鑑定費,經調查委員審酌鑑定事件之繁簡、所費勞力之
    大小、社會一般薪資狀況及專業程度等因素同意後,由協查人員簽奉
    核准並檢據覈實支給。
    前項所稱鑑定費,包含鑑定報酬及所需之鑑定器具、材料等費用。
    鑑定費以每件支給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但有特殊情形經釋明者,不
    在此限。

八、本要點之旅費、出席費、日費及鑑定費由業務主管單位簽奉核定後在
    本院相關經費項下支應,其領據格式由秘書處會同會計室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