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監察院 (以下簡稱本院) 辦理調查案件邀請專業人員諮詢、證人作證
或鑑定人鑑定,支給旅費、出席費或鑑定費,依本要點辦理。
二 支領旅費,其具公務員身分者,須以未向其服務機關支領差旅費者,
始得支給。
三 專業諮詢人員或證人,其應領之旅費項目分為交通費、住宿費與膳什
費。
四 專業諮詢人員或證人住居所非在台北市者依左列標準支給旅費:
(一) 交通費:
1 凡火車經過地區,均以莒光號票價發給;無火車經過者,按各該
居住所一般客運汽車之票價發給。
2 居住澎湖或國外地區,必須搭乘飛機者,按經濟艙飛機票價發給
。
(二) 住宿費:
經本院認為必須住宿旅館者,每日支給住宿費新台幣八五○元。
(三) 膳什費:
每日支給新台幣四○○元 (本項費用含短程或計程車費) 。
五 專業諮詢人員、證人住居所與本院同在台北市者,支給膳什費新台幣
四○○元 (本項費用含短程或計程車資) 。
六 專業諮詢人員每次至本院接受諮詢時,在新台幣二、○○○元範圍內
支給出席費。
七 鑑定案件所需之鑑定器具、材料數量等費用檢據核實支給。
八 本要點之旅費、出席費及鑑定費由業務主管單位簽奉核定後在本院相
關經費項下支應,其領據格式由秘書處會同會計室訂定之。
九 本要點經院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