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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查閱收費標準
歷史法規:
民國 98 年 01 月 06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查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依政黨、政治團體每年度或擬參選人各政治獻
金專戶名稱,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
算。
第 3 條
申請影印或列印資料,紙張格式為 B4 (含)尺寸以下者,每張另收取新
臺幣二元;A3 尺寸者,每張另收取新臺幣三元。
第 4 條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 5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