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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監察院公報-廉政專刊編印要點
民國 99 年 05 月 07 日

一、監察院公報廉政專刊(下稱本專刊)之編印依本要點辦理。

二、本專刊刊登內容如下:
(一)依法令規定需刊登公報之財產申報表、政治獻金收支結算表、遊說
      登記事項及財務收支報表。
(二)陽光四法之罰鍰處分確定名單。
(三)陽光四法之訴願決定書。
(四)本院廉政委員會會議紀錄。
(五)陽光法案之相關法令及宣導資料。
(六)其他經核定需刊登之廉政業務資料。

三、擬刊登本專刊之文稿應於核定或公布後送本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業
    管組彙編,除於書面資料首頁註明「刊登公報」外,應另檢附電子資
    料檔案,如有時效限制者並應以顯著字體加註說明。

四、刊登本專刊之文稿,如有應行保密或無須刊登部分,應於文稿內先行
    刪除。

五、本專刊於出刊當日同時上網公告,俾便各界民眾及本院同仁查閱。

六、本專刊採定期連續性方式發行,每月發行 1  期,如遇資料量較多時
    ,應即增加發行期數或篇幅。以 A4(21x29.5 公分)規格印製,並
    以橫書版面呈現。

七、本專刊之基本形制:
(一)封面:刊名、卷期編次、出版機關、出版年月日。
(二)封底:印製刊名(如有更改,應註明原刊名及更改日期)、出版機
      關(地址、網址、編印單位電話)、編者、監察院檢舉信箱、政風
      檢舉資訊、創刊年月、刊期頻率、其他類型版本說明(電子版本)
      、定價或工本費、展售處(地址、電話、網址)、GPN、ISSN。
(三)非騎馬釘裝且厚度在○.五公分以上者,書脊上應載刊名、卷期、
      出版年月日。

八、本專刊印製前,有關著作人之認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及著作權利用
    ,應依照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約定之。並應於版權頁加註著作權管理訊
    息,說明著作權歸屬以及授權管道或聯絡途徑。

九、本專刊印製前,應先就分發、寄存、銷售、庫存等所需數量,妥為預
    估,依照編印規範及標準作業流程辦理。

十、本專刊發行後,應分送下列單位:
(一)依「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送各寄存圖書館 1  份。
(二)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政府出版品管理處及國家圖書館各 2  
      份。
(三)行政院秘書處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 2  份。
(四)本院綜合規劃室及資訊室各 1  份。
(五)刊登該期公報之財產申報人各 1  份。
(六)刊登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時,寄送各相關選舉委員會。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者,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