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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依「桃園市各區里守望相助隊運用經費補助要點」規定,考核補助費須經實質審查後始決定是否補助及補助金額,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所定「受理其申請應予發給」有間,尚難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3 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廉政署廉利字第 11105005570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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