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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原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嗣因原得標廠商受停業處分,依營造業法第 21 條但書規定,委由營造業者概括承受後續工程時,有無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乙案之說明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授廉利字第 11005001010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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