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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參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1 條等規定,各受理申報機關(構)應就有無申報不實或財產異常增減情事,進行個案及一定比例查核。所稱「個案查核」,包括陳情或檢舉人以書面或言詞敘明申報人姓名且指明情事等申報不實或貪瀆嫌疑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政字第1001103243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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