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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之規定,係就公職人員因「職務或職等異動」,致原受理申報機關(構)變動,而應由原受理申報機關將原申報資料送交新受理申報機關之情形所為規範之疑義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政決字第0980046120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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