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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於立法及修正時並未明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紙本申報表之保存年限及銷毀規定,其立意在於申報義務人之歷年申報資料,應供公眾檢視或司法、監察機關調閱及查核;惟該資料保存年限若長達數十年,對保存機關已生困擾,而年限久遠之申報資料有無查閱價值亦非無疑,此即法務部為達無紙化而積極研發,全國申報義務人財產網路申報系統之目的之一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4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政決字第0991103153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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