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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既屬檔案,其銷毀程序自應依檔案法等規定,至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6 條應銷毀資料其未排除網路申報資料,而附於原申報表資料應認與原申報表附合而得視為一體,保存期滿自亦應銷毀;申報人因案入獄,其申報資料如無經司法或監察機關依法通知留存,於申報人喪失應申報財產身分逾 5 年,其申報資料應予銷毀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授廉財字第10400325660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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