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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6 條及立法說明等參照,該條第 1 項所稱「申報人喪失第 2 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者」自包括「死亡」在內,申報人死亡後,其申報資料仍應公開並保存五年,屆滿後則予銷毀,始為適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授廉財字第10205028990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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